明责任: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保障电力普遍服务
《意见》明确了售电侧市场主体责任及相关业务范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以及用户。
一是明确了电网公司的市场定位。电网企业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电网企业可以成立售电公司参与售电侧市场竞争,但同时也要保障其公立和公平性,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公平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信息,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能源发电。
二是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多渠道培育售电主力,增强电力市场竞争性。电网企业、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意见》同时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客户资源,通过构建多个售电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格局,构筑“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行业结构。
三是放开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参与交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作为购电主体,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同时也放开了用电侧分布式电源市场,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也可以从事售电业务,这无疑鼓励了企业、社区、家庭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冷热电”联产等分布式能源,在满足接入条件下接入各电压等级的电网。
四是保障电力普遍服务。电网企业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这样既发挥了市场的作用,售电主体可以与用户自主交易,而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用户、不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充分发挥了电网企业的优势。电网企业将定位于提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承担其他电力企业和政府无法履行的责任。同时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社会资本将承担其供电经营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