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对应事件的四个级别,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事件应对工作。新《预案》规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启动Ⅲ级、Ⅳ级响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事发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预案》明确“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这一规定一方面在满足《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对“小规模大影响”的停电事件应对需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预案的延伸性和操作性,能够更好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增加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规定。新《预案》增加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章节,建立了监测预警工作机制,规范预警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解除和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相关责任。
新《预案》还规范了响应行动、后期处置以及电网抢修、保障民生、信息发布等方面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预案修编要求。
记者: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在抓好新《预案》落地方面有哪些部署?
王晓林: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预案管理制度,加强新《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研究编制《国家能源局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措施要求。此外,将进一步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指导、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电网企业,完成本地区本单位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编制工作,促进预案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