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发挥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确保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要对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财税政策扶持
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给予省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给予营销补助。营销补助标准按同期国家补贴标准1:1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研究制定农用、工矿作业类专用车辆及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的补贴政策,对上述领域用车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省经信委)
鼓励市级财政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内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要求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船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