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市场应用
城市公交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公交客车应用比例按照《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晋财建一〔2015〕68号)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太原、晋城市推广应用电动汽车按照申报国家示范城市方案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太原、晋城市人民政府)
非示范城市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按不低于《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要求的70%执行。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应用比例不低于30%,并且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责任单位: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积极拓展电动汽车应用领域,结合我省产业优势,鼓励在农用机械、工矿作业及物流、景区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责任单位:省农机局、省经信委、省旅游局)
在山西科技创新城开展电动汽车区间运营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建设配套设施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加快建设充电桩、城市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站等设施,按照城际—城市—重点区域统筹推进原则,建设覆盖全省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
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用地政策,加快推进用户居住地、单位及公共建设等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2017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区域覆盖;其他市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20年,基本实现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其中,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商业区等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