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规划的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规划建议初稿和国家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认真组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工作,提出规划初稿。特别是应尽早提出希望列入全国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的重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重大示范项目和重大机制创新的规划建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等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规划编制需要,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工作,形成相关课题研究成果。规划期为2016-2020年,发展目标展望到2030年。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6月底前,将各地区规划初稿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9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初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地区、各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规划建议稿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并与国家相关规划衔接后,于2015年9月底前印发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三)2015年12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送审稿。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稿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完善规划初稿,12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按程序批准后印发实施。
(四)各地区完成本地区规划。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两月内,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我局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商定的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和其他规划内容的衔接情况,修改完善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牵头编制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及相关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二)做好规划衔接。要按照规划编制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与能源总体规划、能源专项规划,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城乡、国土、环保、交通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