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科学论证“十三五”期间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系统总结本地区“十二五”可再生能源规划执行情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认真分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和条件,结合市场消纳能力、电网送出条件以及技术进步趋势,在能源总体规划框架下,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各类非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明确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纳入本地区电力、能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局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结合各地区提出的规划目标及规划主要内容,提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发展目标的意见,商有关部门后作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三)认真研究本地区“十三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十三五”时期,要继续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与外送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统筹研究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三北”、“西南”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要提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及重大项目,科学论证基地及重大项目规模、布局和消纳市场,明确开发时序。中东部地区要发挥市场优势,积极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做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利用的布局工作,落实好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任务。已批复的抽水蓄能选点规划和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省份,要结合规划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具备开展太阳能热发电的省份,要提出太阳能热发电基地及重点区域布局。要优化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及太阳能热水器等非电可再生能源。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规划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提出更高可再生利用水平(如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规划设想,以及扩大示范和深化推动发展机制创新的设想和建设。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规划建设若干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新能源发挥重要作用的微电网示范工程或新能源综合供能区域。
(四)统筹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外送电需求。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市场作为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核心任务。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作为编制能源、电力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各类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示范项目规划,挖掘本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统筹协调好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充分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可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消纳情况,提出若干可再生能源送出专线需求,纳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及能源、电力发展规划,及时向我局报送纳入国家能源规划的建议。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各有关研究单位要围绕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建设、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配套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研究。系统分析“十三五”时期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太阳能工业供热技术、生物质供热、地热供热、风电供热技术、海洋能等技术发展前景。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能力,研究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提出对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行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加强配套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建议。
(六)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保障体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合理下放可再生能源审批权限,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省级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一体化管理体系。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率先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提出各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体系,明确本地区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本地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