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则是一个喜欢采用激进改革模式的国家,一上来就发输配售加调度、交易都先分开再说。后来在2012年其跨区域配电公司IDGC又和联邦输电公司FGC进行了合并。这是全球电改史上很稀罕的一次纵向回并,这也成为在新的条件下输配并不必然要分开的一个佐证。另外还有一个著名的回并的案例就是意大利,其调度和输电首先也是分开模式,最终因协调纠纷和安全隐患选择了回并,也即回到了典型的欧洲模式。
结合前面各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电力市场化的环境下,电力行业出现了环节细分,且这一过程还在持续,今后还将出现许多新的市场主体形式和市场组织形式,特别是各种资源集成机构,它们实际上扮演了“准交易中心”的角色,在此也不做展开。
在这里,我们主要总结梳理一下在市场化环境下,将调度交易考虑进来之后,现有的各个主要环节之间的兼容和排斥特性。我们将配电分为公用配电和专用配电两种,将售电区分为保底售电,即承担政策性售电的环节,和市场售电两种,将兼容性分为四个等级,包括协同,(表示不仅兼容而且促进)、兼容、中性和排斥四个等级。
从上表分析可以看出,发电与市场化售电和用电服务是协同的,与专用配电是兼容的,这些将是发电今后须重点进入的领域。而输电与配电、调度兼容,所以,输配分开和调度独立近期不必作为重点选项,今后如果要实施则主要是视监管的需要。配电在输配分开的前提下,可以承担保底售电职能,但不应进入市场化售电领域。保底售电职能只有在输配分开的情形下赋予配电公司,如果输配不分,则应予独立。调度和输电、交易均兼容,但三者不能合一,要么调度交易合一,与电网分开,要么调度和输电合一,交易独立,或者三者均独立。交易职能除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与调度职能合并之外,与其他所有环节都是不兼容的。
从新电改方案来看,我国采用了交易相对独立,调度留在电网的模式,也即趋向于欧洲模式。虽然方案对输配分开没有提及,对售电职能没做明确的切分,对保底售电职能的承担主体也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对电网企业功能和运营模式做了明确界定: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业务。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国家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确定了电网企业有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但该普遍服务指的是输配电的普遍服务,而非购售电的普遍服务。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售电业务,无论是政策性还是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电、调度、交易职能都是排斥的,在市场化环境下,不能置于同一主体。所以,分析至此,我们应该可以明确解读,符合我国电力行业特点的网运分开就是“网售分开”,包括政策性售电业务。这就需要在后续配套文件中对售电的切分方式和保底售电职能的承担主体做出明确界定。
(作者为中电国际政研室副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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