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们对记者表示,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难度并不小:不是简单对电力法等电力行业的法律进行修订,而是要基于整体布局与改革进程进行制定。
第一,修订电力法。
“2002年至今,电力法及其配套的电力行政法规既未得到修订,也未予以废止,至今还在继续维系着原有格局不变。”曾鸣曾对记者表示。
林伯强也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电力法已无法满足目前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亟待进行修改。
曾鸣认为,重新制定电力法,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定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与此同时,还要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曾鸣表示,应当在新电力法中做到4个明确: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化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
第二,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
尽快出台与新电力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实施保障机制。聂日明认为,由于电改涉及到对于行政干预、价格管制、市场化等改革,势必要对相应的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尽管电力改革很复杂,但有一些因素也是共性的,比如行政垄断、价格管制等。以此次电改为契机,对类似垄断行业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不仅助力电改,也为以后的其他领域改革铺路。”聂日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