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的逻辑之二:垄断性、竞争性和政策性
垄断和竞争是经济学上的一对核心命题,反垄断则是现代政府在经济领域一个重要而永恒的职责。反垄断的成效如何,往往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所以,人们通常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宪法”。
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电力工业的垄断性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可以说如今已没人否认输电和配电作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存在,而发电、售电及至用电服务则属于竞争性环节。
实际上,电力在百多年间绝大部分都作为一体化的垄断行业存在,无论私有垄断还是国有垄断。直到近30年,得益于相关技术(主要是信息通信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和经济学理论的进步,其发输配售各个环节逐步具备了分离的条件,同时发电端、售电端和用户侧资源逐步具备了竞争的条件。且随着各国电力工业重组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市场建设和政府管制手段的改进和提升,以“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彻底分离,用户主动性和互动性逐步提升”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电力工业组织结构,已经成为全球电力工业的主流。
同时,在新的行业组织结构确立初期,因拆分所导致的运营效率损失、协调成本增加等负面效应,都在这些年通过技术、管理和管制手段的提升得以弥补和消除,而竞争环节的彻底分离和需求侧资源的有效参与所带来的竞争效益、消费者选择效益,特别是为分布式、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等新兴生产力和新经济业态打开了闸门,迸发了强大的经济能量。
但电力工业重组的复杂性没有停留在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这一维的划分上。由于电力工业多年来一直作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提供者,在还原电能商品属性的过程中,在较长一段的过渡期内,虽然购售电环节整体是竞争性环节,但在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和公共事业用电等方面,还将保留政府管制定价,我们将这些统称为政策性。同样,在输配电整体作为垄断性环节的同时,一部分的输电和配电,则是可以开展市场化运作的。所以,对电力行业各环节的性质界定,还存在市场化和政策性的划分。
我们可以画一条横轴,左边是竞争性,右边是垄断性;再画一条纵轴,上边是市场化,下边是政策性。由此得出一个四象限图:第一象限是市场化的竞争环节,第三象限是政策性的竞争环节;第二象限是市场化的垄断环节,第四象限则是政策性的垄断环节。
在改革的启动阶段,最早可以进入第一象限的,包括作为公用发电企业的煤电、核电、部分水电,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的自备电厂,部分分布式发电,符合放开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各类市场化的售电主体;而保留在第三象限的,包括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各类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部分水电,居民、农业、公益性用电、暂未放开的工商业用户,承担保底任务的政策性售电主体。其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采用在“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直接进入市场化的方式,在第一阶段即进入第一象限。对于水电而言,非政府拨款建设的水电应创造条件直接进入市场,考虑到现有水电上网价格普遍低于煤电,如果能在市场建设一开始就采用容量、电量和辅助服务分别计价,在容量价格核定时将水电历史成本因素考虑进去,则更为公平和平稳。分布式发电,特别是具良好调节性能的天然气多能联供分布式,可直接获得用户电价,并以需求响应资源的形式参与批发市场,而分布式光伏也可暂时沿用现有补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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