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售电侧改革未能有效降低电价和提高市场竞争性来看:《梯诺尔启示》一文引用国外学者的分析指出,售电侧改革并不一定能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是形成一个售电公司“合谋垄断”“多极垄断”的局面,从而获取更多的不合理利益。显然,这不是售电侧改革本身必然带来的问题,我们也不能期待售电侧“一改革就灵”或“一竞争就灵”,而是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解决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
更何况,引入新的竞争至少创造了提高市场竞争性的可能性,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在提到俄罗斯的售电侧改革时,《梯诺尔启示》一文指出,“除电价飙升外,发电侧回归垄断、电网运行效率低下、交叉补贴依旧严重等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这样理解,正是因为“发电侧回归垄断、电网运行效率低下、交叉补贴依旧严重”,才造成了“电价飙升”呢?!把“电价飙升”的板子都打在售电侧改革上,有“冤枉好人”之嫌,何况,《梯诺尔启示》一文不也承认独立售电公司刚进入市场时往往会采用低电价的竞争策略嘛。
关于售电侧改革的条件
《梯诺尔启示》一文指出,要实现完全自由竞争的电力市场,必须具备“相对完全、公开化的信息交互”和“交易费用不能阻碍用户对电价做出及时响应”两个条件。《梯诺尔启示》一文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因此,“如果忽略了我国国情,在短期内推进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不仅无法实现改革的既定目标,还有可能增加新的问题,形成潜在风险。”
对于改革需要具备的两个条件,笔者完全认同。但改革是要等到条件完全具备时启动,还是在积极创造条件的过程中就适时启动,这是值得讨论的。笔者认为,对于任何改革,尤其是复杂的售电侧改革,我们不要期望一蹴而就。从我国经济和电力发展现状出发,着眼未来趋势、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启动改革、在摸索中完善改革,是我们对待改革的可取态度。
从目前来看,我国电力发展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智能电表已开始大量普及,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在电力行业得到推广应用,电力大数据正在形成,这些已经为实现及时、流畅的信息交互打下了基础,启动改革的信息交互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从交易费用来看,有交易就会存在交易费用,任何市场也不例外。只要交易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就不会影响电价的价格信号作用。因此,售电侧改革从交易费用占比很小的大用户开始,赋予他们选择售电主体的权利,条件也是基本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