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衡量售电侧改革成效
笔者认为,对改革成效的衡量,应该围绕改革目标是否实现来展开,而《梯诺尔启示》一文引用的国外学者对国外售电侧改革效果的分析,有值得深入讨论之处。
首先,笔者相信,通过有效竞争和有力监管,售电侧改革可以促使电价回归科学理性和传统垄断供电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水平,但脱离我国现状,简单用传统垄断供电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得到压缩,电价是否降低,作为衡量售电侧改革成效的标准是有问题的。比如,对应于国外传统的垄断供电企业,无论从利润率还是从净资产收益率来看,目前我国电网企业的利润水平并不高,笔者查到的一个来源于原国家电监会发布的《电力监管年度报告(2011)》的权威数据是,我国两大电网公司即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2011年的电力业务利润率分别为2.00%、1.68%;而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我国电网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也远低于国际大型电力企业和我国央企平均水平,因此我们不能期望通过售电侧竞争进一步降低电网(供电)企业的利润水平。
换个角度,如果进一步降低电网(供电)企业的利润水平,电网(供电)企业就不要搞什么混合所有制改革了,有哪家民资愿意进来?!我们知道,国家其实已经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引入社会资本的试点项目了。再比如,电价水平受燃料价格、成本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电价交叉补贴政策调整、劳动力成本等多重因素影响,显然不能寄望于售电侧改革独力承担起降低电价的重任。
其次,即使上述衡量售电侧改革成效的标准成立,在具体分析上也有不周全之处。
从售电侧改革未能压缩供电企业利润空间来看:《梯诺尔启示》一文引用国外学者对美国德州售电侧改革的分析指出,“改革前,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与非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有变化趋势相同的利润曲线;改革区的传统垄断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利润略高。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利润不仅仍然比非改革地区垄断企业高,而且利润差距逐渐拉大。”我们要问:影响传统垄断供电公司利润的因素都有哪些?
造成改革前改革区的传统垄断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利润略高的因素都有哪些?所有这些影响因素在德州电改十年间在改革区和非改革区都发生了什么变化、多少变化?只有把这些因素都剔除掉,才能科学准确判断售电侧改革对供电企业利润的影响,显然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严谨细密的分析。《梯诺尔启示》一文还指出,“改革地区为加强竞争引进独立售电公司并没有改变售电公司利润较高的情况。”注意,这里说的是“没有改变”,如果这里隐含了“没有提高”,而设想未引进独立售电公司的结果可能是“有所提高”;再如果虽然是利润较高的情况“没有改变”,但售电公司的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有所提升,是否可以说明改革的积极成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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