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负面清单”制度发端于国际投资领域,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已被70多个国家采用,逐渐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投资准入制度。在我国,“负面清单”制度首先应用实践于上海自贸区,目前来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也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可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相比较其他行业而言,能源行业也许是亟须实行该制度的了。原因在于:因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能源行业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很不充分,政府干预过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高,竞争地位不平等,导致能源行业国有成分“一枝独秀”,以至于有专家认为“能源是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管制最严格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没有全面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我国能源行业垄断程度高
(一)煤炭行业:基于资源的隐性垄断联盟
煤炭行业产能相对分散,是相对开放的竞争市场,竞争程度在主要能源品种市场中处于最高水平。2012年煤炭产量前8位的企业CR8(市场集中度)只有0.32,为低集中竞争型市场结构。但自2003年以来,大型煤炭集团逐渐形成上游资源的行业垄断,这些大型煤炭集团基本控制了其他中小煤炭企业,并一般通过口头的隐性协议形成隐性联盟,而产生这种“隐性垄断联盟”的根源是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煤炭企业一旦占有这些煤炭资源,就形成了对其他潜在进入者的排他性。不过,这种“隐性垄断联盟”的形成并不一定是坏事,并不代表市场不起作用。虽然在煤炭市场需求旺盛时期处于优势,但在市场需求不足时期,也会面临亏损压力。
(二)电力行业:发电环节集中度日趋提高,输配售环节完全垄断
电力行业分为“发、输、配、售”四个环节,理论上讲,发电和售电环节不具自然垄断特征,可以引入竞争,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发电环节,虽然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成11家公司,包括两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但实际上,全国半数以上的发电能源都属于五大发电集团,由此导致的垄断优势实际上并无减缓之势。如果以5大发电集团的CR5指标来衡量发电市场的集中度的话,从历年的统计数据来看,2003年的CR5仅为36.74%,之后逐渐提升,2010年达到49%。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并不是电力行业长期竞争积累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力量划拨资源、产业重组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