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建立透明度高的“负面清单”内容适时调整机制。“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后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负面清单”就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会随着外界环境变化而动态调整的。一方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需要对现有国内能源产业进行复杂的评估,可能会出现如果某一新兴能源产业或环节因评估不当而没有列入清单中,从而导致该能源产业发展因外资冲击而受阻,所以,需要政府保留修改“负面清单”内容的权力。另一方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还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当前很难预测今后情况的变化,能源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也会随着技术进步和实践深化而发生演变。
(四)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推进配套体制改革。能源行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仅是减少政府对投资的事前审批,而是整个能源宏观管理体系的转变,需要在公共财政、行政管理、金融支持、价格形成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投资体制、工商登记制度、涉外经济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及时跟进,才能实现真正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否则,“负面清单”制度无异于画饼充饥。
(五)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加强“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的监管。首先,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负面清单内,政府的归政府,负面清单外,市场的归市场。负面清单外,应当以政府服务为主,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源帮助,而不是以管理为主,政府要管住自己闲不住的手,不能“想查就查”,“想查谁就查谁”,“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其次,政府监管重心应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过程性监管效率。第三,要加大后续监管力度,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和必要的联合执法,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