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有效破除行政性垄断
我国能源行业中政府干预过多,行政性垄断突出,原因在于:一是传统观念和认识上存在误区。由于煤、电、油等能源产品涉及国计民生,牵涉面广,政府更多地将之当成福利产品和公共产品对待,认为能源市场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应该由政府管制、国企垄断经营。二是将能源安全重任过多地强调由国有企业承担,导致我国能源行业政企分离不够彻底,给政府行政权力滥用造成可乘之机。三是尚未科学界定能源产业链条中的竞争性业务和非竞争性业务,笼统地认为整个能源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政府对本应该完全放开、由市场竞争的业务或环节进行不当干预。四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政府滥用职权,发布垄断命令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惩治措施,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因此,要想破除能源行业中的行政性垄断,避免政府过多干预,笔者认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实际上是在能源行业中划出一个“黑名单”,明确哪些方面不可为,外资或民营资本只要不触及这些底线即可进入,它不仅能够极大增强能源市场的透明度、开放度和自由度,增强外资或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与积极性,还能明确界定政府发挥作用的边界,减少行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现象,将调控权真正归还给市场,把过泛、过滥干预市场的政府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政府向市场放权到位。
能源行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在能源行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不可能一下子解决业已存在的所有问题,还可能会遇到未曾预料到的问题和风险,例如,管理者责任风险日益增大、事中与事后监管的难度和压力加大、经济安全风险加大等,对此要保持清醒,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要消除能源市场准入中的隐性壁垒。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外资、国有、民营资本都有权进入没有明令禁止即“负面清单”之外的各个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类资本在能源行业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如果没有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等配套改革的及时跟进,实现真正的投资自由化,“负面清单”制度的作用难以真正实现。
(二)要加强能源经济安全风险管控,构建风险防御体系。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外资、民资的市场准入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能源市场进入限制放宽后,能源市场主体更加自由和多样化,市场供求波动更加频繁,价格变动更加明显,能源经济安全风险更加凸显,因此,需要政府加强能源市场监测预警,提前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防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