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与用户在两种价格制度中套利的结果必然是维持现在的交易规则,即不存在直接交易的策略空间。至少应该有较长的交易周期,使双方都能经历价格上涨和下降的变化。或者必须支付一定的制度转换成本。第三,要有充分的市场体系揭示价格信息,供双方决策参考。直接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和用户协商决定,但是,必须有其他相关价格信号作为决策依据。目前各省直接交易成交价格差异较大,而且一个省在不同交易周期的变化也很大,说明了直接交易价格形成过程存在盲目性。
在成熟的零售市场中,发电企业与用户的直接交易价格往往是根据其他价格系统决定的,除了通常我们讲的输配电价外,更重要的,还要有来自批发市场的价格信号作为依据。这样形成的价格在机制上才是合理的,是发电企业和用户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的价格。目前的直接交易政策对成交价格形成机制还是建立在成本基础上的,认为只有成交价格大于成本,交易就可能形成;实际上,市场经济中企业决策的法则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是否产生了边际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零售市场改革中,消费者主权的社会价值也是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市场价格是经常变化的,但用户的用电选择权却是确定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消费者主权的价值可能大于经济利益的价值。用太多和太大的经济利益目标要求电力市场改革,像现在这样,许多省都把直接交易试点与对困难大企业的支持结合起来,也是改革难以实施和维持的原因。英国电力市场改革后电价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主要原因是消化了过去大比例的备用容量,同时通过解聘把过去国有企业承担的人员包袱等推向了社会。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赢利能力整体上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生产能力备用比例也不高,人员包袱更不可能丢给社会,因此,搞电力市场改革就要降价是不现实的。
建立跨省跨区电力批发市场的战略选择
包括直接交易在内的电力市场零售竞争其实需要更加严格的技术和制度条件,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暂时还难以提供充分的条件。同时,目前各省范围内实施的直接交易改革除直接的利益或交叉补贴转移外,很难为用户提供足够的价格空间,因此,根据我国电力资源供求不平衡的基本特征,总结近年来我国跨省跨区交易发展的经验,我认为,不论从市场模式或市场体系发育的层次性角度,还是从资源优化配置空间的角度,在主要基于余缺调剂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资源配置优化为目标,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跨省跨区电力批发交易市场,是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当务之急。
从近几年跨省跨区电量交易迅速增加并达到较大规模的现实状况可以看出,建立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据有关统计信息,2011年全社会用电量46928亿千瓦时;全国共完成跨省(区)电能交易电量合计6240.2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3.29%;其中具有市场交易特征的电量741.13亿千瓦时,占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的11.88%。以上两个百分比说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在我国社会用电量中占有较大比例,但是,通过市场机制交易的电量的比例却相对较低,这正好同时说明了我国跨省跨区电力市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把这个结果与直接交易成交电量相比,2011年全国直接交易电量81.94亿千瓦时,仅占当年全社会用电量的0.175%。这个比例太低,说明直接交易的现实需求不大,不能成为电力市场改革的主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