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发电企业和用户都有参与和不参与直接交易改革的两种策略;发电企业参与的效用是收入,用户参与的效用是电价。这样,首先,如果用户的电价不降低,用户肯定不会参与直接交易;这样直接交易改革能够进行的初始条件是电价降低。在电价降低的前提下发电企业有参与和不参与两种选择,在收入目标的约束下,发电企业参与的条件是收入至少保持不变,甚至还要有提高。这就是说,如果电价降低的收入损失不能通过增加电量所增加的收入弥补回来,发电企业的最优策略就是不参与。
目前国家关于直接交易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要在政府年度计划电量分配中按容量扣除回来,在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与用户负荷利用小时相等或者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并不能因此获得新增电量,即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收入低于不参与直接交易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不参与直接交易。这样,就形成了用户和发电企业都不参与直接交易的纳什均衡。
直接交易一般以年度或季度为周期进行,假设在某个周期某发电企业可通过选择较高负荷利用小时的用户而获得能够弥补降价损失的增量电量,即发电企业预期收入相对增加而选择参与直接交易,这种结果在实际测算中只能发生在降低幅度较小的情形,其他发电企业因为电量被挤占而产生了相对损失,会在短期内采取策略性的对策如跟随性报低价分享增加的电量,而让上期获利的发电企业在本期中不会获得增量电量而受到损失。
这样,先前参与直接交易获利的发电企业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策略,提高报价。经过多个周期的策略性相互作用后,达到不降价即不参与直接交易的策略均衡状态。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揭示,在企业数量较少情况下,产业内寡头垄断企业的默契性合谋特别容易发生。一些省直接交易成交的结果表明,直接交易成交价格低于标杆电价的幅度越来越小,以至于失去了实际意义。发电企业为了给政府面子,象征性地降低很小幅度的价格,直接交易改革好比是政府主导,用户和电力企业参与的“游戏”。
近日看到《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电网云南公司因利益受损抗拒电改”的文章后,感觉到直接交易改革的制度缺陷不仅确实存在,而且在被政府错误地利用,并且因为政府主导而误导了社会。上文中指出“在一些水电企业看来,云南省的直购电仍然是以‘补贴大工业用户为目的的改革’。他们认为与之前的‘分时电价’和‘2013年超基数用电补贴’没有本质区别”。“现在政府打算在直购电中,大用户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电降低7~8分钱,同时使总交易量达到200亿千瓦时。这意味着云南电网要让利15亿元左右”。云南省试点方案的实质就是把云南电网公司的收入直接转移到生产经营困难的电解铝等用户中。显然,这样的电力市场改革与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而《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标题竟然称“南方电网云南公司因利益受损抗拒电改”,把责任界定在云南电网公司上,真不知道是非曲直应该如何判断。事实上,其他省直接交易试点方案主要解决的问题都大同小异,主要是为了降低电价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瞄准市场机制改革的不多。因此,直接交易改革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作为目前电力市场改革的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