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与条件
很多人会问,国外电力市场改革在其高级阶段不都选择了零售市场改革,逐步开放大用户,实现发电企业与用户的直接交易。为什么我国直接交易改革存在制度缺陷?直接交易改革如何完善?完善后直接交易改革能否成为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战略选择呢?与此相关的问题有很多,回答这些问题关键要把握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与条件两个方面。
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现在我们笼统地说“让市场机制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其实,市场机制可以影响电力企业的技术效率和电力资源配置效益两个方面。直接交易改革如果能够迫使发电企业降低成本,反映的是技术效率目标;而如果能够让低成本的发电企业替代高成本的发电企业多发电,体现的是资源配置效益。对发电企业来说,技术效率是获取资源配置效益的前提,而资源配置效益则是提高技术效益的目标。
如果高技术效率的发电企业不能获得资源配置效益,就不会有动力提高技术效率。目前我国直接交易改革文件规定,“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这说明在高技术效率的企业不能因此获得资源配置效益。因此,目前的直接交易改革在机制设计上并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技术效率。换句话讲,国外直接交易改革能够保证高效率企业获得资源配置效益,从而能够激励企业提高技术效率,有利于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益。
那么,为什么我国直接交易改革中规定要把直接交易电量从年度电量计划中剔除呢?或者,是否取消目前政策规定中的直接交易的容量剔除,就可以实现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呢?这又涉及到了直接交易改革的条件。在区域发电侧市场设计中,我们注意到了电力市场供求平衡甚至供大于求等基本条件,但是,在直接交易改革方案设计中,我们却忽视了这个问题。
直接交易作为零售竞争的一个部分比买电型市场模式要求更多的条件,特别是制度条件。首先,成本具有客观真实性。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发电企业成本存在一定的扭曲现象。比如相同装机容量的不同电厂人员数量或人工成本相差很大,但企业又不可能减人增效,把人员包袱丢给社会。简单地根据技术效率优先原则让高效率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配置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不合理的,这也是政府年度电量计划制定中或者调度交易监管规则中主要以装机容量而不是成本为依据分配电量,并且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同比例完成的主要原因。直接交易电量分配自然也面临相同的难题,扭曲的成本会诱导了不合理的资源配置结果,这是政府在直接交易政策中要求剔除直接交易容量的原因。其次,不能存在价格“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