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阶段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在线审批系统。尽管国务院、发改委文件多次提出公开审批流程,但目前仍需要企业、地方部门跑办公室跟踪催促,人为干预情况严重。能不能公开透明还需要时日。
在此之前,项目上报后了无音讯、石沉大海为正常状况。按照新规定,核准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办法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将受到行政处分。
下附“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