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电价“一刀切”,可再生能源发电积极性何来?
除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也成为分组审议的一个热点话题。
目前,光伏发电采用全国统一标杆上网电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调研时,有地方向其反映,各地光照条件不同,投资回报差别较大,“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
同时,也有企业反映,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年限不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部分电价补贴政策没有确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也未出台,企业难以核算投资回报。政府部门为扶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允诺的补贴,往往难以落实,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亟待健全。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还发现: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其次,补贴审批环节过多,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第三,现有补贴侧重于发电环节,对输电、辅助服务补贴不到位,影响了电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第四,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统筹协调,资金安排与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这项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显然有“变形”的情况。
《报告》中披露,“有的地方仍将电价附加资金列为电网企业收入,征收增值税。国家制定了小水电征收6%增值税的政策,但有的地方实际征收税率高达16.8%。”
而正在推进的增值税改革,对于地方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导致地方政府长期无法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中获得税收收入,资源优势难以转变为地方发展优势。”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价格补贴方面的问题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
王毅委员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部门,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价格、税收、补贴则分散于政府的其他部门,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和宏观协调的能力。”
《报告》建议:应尽快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同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