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以风电为例,新能源因前几年较为火爆,再加之国家给予了相应的扶持,而被地方政府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于是人们看到,在后来的发展中,地方政府或要求投资者必须使用本地生产的风机设备,或需在当地建设相关生产基地。而作为弱势一方的投资者,为顺利拿到路条不得不照此执行,这成为国内风电设备行业此后产能过剩的一大重要原因。
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认为,审批权下放后,需要高度关注中央与地方之间规划统筹和协调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又回到2011年以前那种混乱和无序建设的状态。”
因此,综合来说,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后,如何约束地方的投资冲动和行为,是一个问题。目前正值地方政府财力不济,加之地方政府多不如中央政府规范,有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大上项目,并在过程中引起群体冲突。因此,有效规避这一问题,成为检验审批权下放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审批权“一放了之”?
审批权下放,从操作层来说将会较为复杂,比如:具体涉及到哪些权力?又将会下放到哪个层级?补贴由谁来发放?若导致类似风电行业的问题再次出现,责任将由谁承担?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的特殊利益关系和发展导向,下放审批权给地方政府,是否可以达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存在疑问的。审批权“收与放”的意义远非想象中那么大。
在中国的现实大多是,政策一经宣布,各方哗然而上,而事实上,相关配套与落地政策还尚未出台,盲目投资亦常令投资者“扑空”。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大地认为:“改革并不等同于放权,审批权下放不等同于随便放手。现在包括能源在内的很多领域,在地方竞相上马、出现投资过度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放权的做法并不合适。解决这一问题重点在于加强规划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