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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逐步实现有条件的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7/19 16:54:23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7月19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出台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标准。对新建小区及经营性停车场,将充电桩建设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现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加配充电桩,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逐步实现有条件的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桩(站)和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全市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55个。

)按照省工作部署,围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新型储能、海上风电、氢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梳理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打造一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标的,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原文如下: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

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更好推动《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潮州市落实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落实落细国家减税降费措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落细增值税行业支持政策。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或小微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四)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五)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人行潮州中支、潮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六)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市金融局负责)

(七)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按省政策给予一定的利率贴息支持。(市金融局负责)

(八)优化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政策,逐步扩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范围和规模,对银行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给予一定的补偿。(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2023年6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人行潮州中支、潮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十)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出台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新能源汽车购置等政策,举办全市性汽车主题促消费活动,鼓励汽车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惠民活动。(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一)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出台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标准。对新建小区及经营性停车场,将充电桩建设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现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加配充电桩,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逐步实现有条件的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桩(站)和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全市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55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二)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三)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四)组织家电等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的促销力度。(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断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及时优化房地产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政策,优化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时间。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首次购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潮州支行、潮州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公司债券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支持房地产企业用好股权融资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人行潮州支行、潮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七)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加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补充企业资金流动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潮州支行、潮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八)用好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缓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九)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在全市选取3-5个农业中心镇筹划布局一批农产品综合服务站。引导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负责)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充分发挥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重大项目清单,细化分解落实全年重点项目281亿元的投资任务,强化项目建设督导和跟踪服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一)谋划储备一批战略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盘子”,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持。衔接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涉潮项目以及省“十四五”规划《纲要》103项重大项目工程包涉潮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二)实施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市政、民用建筑、新型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项目前期工作标准化指引,积极争取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前延”服务试点,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三)强化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探索扩大“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四)制定年度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服务保障清单,统筹保障重大项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林地定额等自然资源要素。(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

(二十五)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六)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加大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制订资金筹措方案,全力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资金形成闭环。(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方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和政府激励有效带动民间投资。(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八)按照省工作部署,围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新型储能、海上风电、氢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梳理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打造一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标的,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九)贯彻落实省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REITs、类REITs等模式盘活存量资产,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三十)支持潮州亚太燃油仓储公司公共通用码头(配送基地)、华瀛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项目码头做好对外开放前准备工作,推动码头对外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开放码头企业,利用码头优势,加快完善集装箱堆场、物流中转站等相关配套设施,开通增加国际海运航线,为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资源依托。促进潮州港扩建货运码头开展进口散货业务,大力支持潮州港扩建货运码头场地建设和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力争2023年开通境外直航航线。(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饶平海关负责)

(三十一)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等重要展会线下展,鼓励我市企业“走出去”利用国内外重点展会平台开拓多元化市场,深耕欧美、日韩、东盟、金砖国家等重点市场,挖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发展潜力。对企业参加我市遴选的重点境外展展位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积极实施“粤贸全球”拓市场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广东省商务厅2023年“粤贸全球”广东商品境外展览平台(线下展)项目,协助企业申报省级专项扶持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负责)

(三十二)鼓励和促进我市企业扩大对自然资源、能源资源、先进技术设备、大宗商品等产品的进口。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载体,鼓励企业合理增加生活用品、食品等一般消费品进口,满足居民消费需求。落实进口贴息政策,做到应贴尽贴。(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负责)

(三十三)加快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谋划政府、产业链、服务链企业共建“产业带+跨境电商”模式,推动独立站建设支持政策有效实施。支持加工贸易稳发展,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落实外资大项目优惠政策,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增资扩产。落实对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和重点商品实行帮扶,激发增长潜力。(市商务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负责)

(三十四)优化重点产业、重点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和保单融资业务,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和覆盖面,力争实现应保尽保。对企业投保信用出口保险、资信调查、海外投资保险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支持有意愿、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大力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扩大“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银企融资对接”等场景试点业务规模。(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行潮州中心支行、潮州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十五)建立市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尤其是跨国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在潮州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落实省关于与在粤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快推进粮油生产销售基地、医学科学园建设等项目建设。(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十六)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资企业可凭在省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到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政务服务工作水平。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负责)

(三十七)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市金融局、人行潮州中支、市外汇局负责)

(三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外资制造业领域标志性项目清单,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在建和已投产制造业项目,纳入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重点解决用海、物流、用工用能、环评以及外籍员工入境等方面问题。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重大外资项目。(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十九)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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