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了《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修编版)》,规划提出,扩大电力外送规模。积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化交易。推动京津冀等地企业与我省电力企业开展合作,扩大电力外送规模。推动外送电通道建设。吸引受电省份资本与我省发电企业合作,共同投资建设特高压外送电配套电源。推进新能源跨省跨区交易新机制,以晋北-江苏特高压交易为试点,探索燃煤机组和新能源机组按一定比例打捆外送的方式。加快盂县—河北500千伏交流输电工程,到十三五”末全省外送电能力力争达到3930万千瓦。
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加强宣传教育,深化节约意识,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加强工业领域节能,实施更加严格的能效标准,新增产能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以节能标准促进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的倒逼机制,督促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引导执行推荐性节能标准。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全面推进11个地级市、11个县级市城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以太原、大同两市为重点,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筑比例达到50%。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完善公共交通体系,支持太原市、临汾市等有条件的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支持城市客运、公路运输行业和旅游景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
建立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允许大用户、独立配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全文如下:
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修编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修编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进行第二次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规划概述
《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编,规划期为2018-2020年,规划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划范围。
1、规划目标
(1)能源生产。
到2020年,全省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8亿吨标煤左右,煤炭产能控制在12亿吨左右,产量控制在10亿吨以内;电力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3亿千瓦,其中外送电装机规模达到6000万千瓦;煤层气产能力争达到400亿立方米;焦炭产能1.2亿吨;煤基合成油品600万吨、煤制烯烃240万吨。
(2)能源消费。
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7亿吨标煤。其中,煤炭4.0亿吨、全社会用电量2580亿千瓦时、天然气(煤层气)160亿立方米、油品840万吨。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5%以上。
(3)节能减排。
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完成国家同期下达指标;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水平控制在325克/千瓦时以内,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平均供电煤耗控制在310克/千瓦时以内。60万千瓦级机组在燃煤火电装机中占比超过40%,输电线路平均线损下降10%。原煤入洗率达到80%。
(4)环境保护。
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国家下达指标;能源领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约束指标以内。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90%,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0%。劣Ⅴ类水体比例在15%以内。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取得重大进展。
(5)安全生产。
到2020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遏止,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稳定保持在0.1人以下,水害得到有效控制,煤炭产业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高。
(6)深化改革。
煤炭、电力、煤层气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基本实现煤炭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取得新进展,能源财税机制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适应能源科学发展需要的行业管理体系。
2、主要任务
(1)推进三大煤炭基地提质,打造煤炭产业升级版。
①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②全面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③科学合理控制煤炭生产总量。
(2)加快建设三大煤电基地,做大做强煤电支柱产业。
①优化发展煤电。大力发展大容量、高参数超临界、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②加快建设低热值煤电厂。③推动外送电通道建设。④加大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3)规范有序建设煤化工基地,科学发展现代煤化工。
①建设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化工基地。②积极推进现代煤化工示范项目建设。③改造提升传统煤化工产业。
(4)以“气化山西”为引领,大力发展煤层气产业。
①建设沁水、河东两大煤层气基地。②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③完善“三纵十一横”管网布局。
(5)加快建设新能源基地,大力培育新能源产业。
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煤层气发电为重点,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进程。
(6)加快建设能源装备基地,培育壮大能源装备产业。
整合提升全省能源装备产业,推动煤机装备制造、电力装备制造、煤层气装备制造、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基地建设。
(7)建设三大能源服务体系,为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重点提升市场、物流、金融服务体系,适应煤炭经济向综合能源经济转型的要求。
二、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1、大气环境影响:煤炭开采、燃煤发电、煤层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规划能源相关行业产生的废气排放对大气环境产生影响,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恶臭气体等。
2、水环境影响:煤炭开采、燃煤发电、煤层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规划能源相关行业产生的废水排放对地表水可能产生影响;水电开发会造成库区水流减缓、水位升高,易形成富营养化影响水质;高库大坝泄流易产生低温水和气体过饱和影响水生生物。
3、固体废物:煤炭开采、燃煤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规划能源相关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煤矸石、灰渣、飞灰、石膏、污泥等。
4、生态环境影响:煤矿开采造成采空塌陷区,导致土壤龟裂,山体滑坡,水资源流失,耕地毁坏;光电开发占用土地面积较大,影响动物生存空间,对物种多样性有一定影响;水电开发造成水文情势变化,影响水生生物“三场”及洄游通道,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风电开发风机可能对鸟类的觅食、休憩和迁飞等活动行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1、提高准入,倒逼能源产业环保升级改造。
(1)提高环保准入。全省煤电行业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焦化行业逐步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2)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在完成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20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
(3)强化能源行业环保管控。对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严控煤炭开采洗选、煤化工等行业废水排放,对于无法全部回收利用要排入环境的矿井水,要求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Ⅲ类标准后排放。提高能源产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0%,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处置。
2、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1)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超低排放)、宜热则热,多能源供暖。实施居民生活用煤清洁能源替代。统筹协调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建设项目落地。
(2)加强"禁煤区"建设,加强煤质管控,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省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
(3)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淘汰老旧车辆,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3、合理规划布局能源开发项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区域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1)在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山西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不得在禁止开发区、环境敏感区及生态红线等区域布局能源建设项目。在布局建设能源项目时,应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最大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2)能源开发项目建设阶段,要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减少项目施工和运营区对植被、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破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科学布置取土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严格挖方填方核算,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弃渣场要合理选址,并进行环保防护和生态恢复,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增加能源项目建设区绿化面积,保护和改善地区生态环境,注意减小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基本符合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在落实规划环保措施和本次环评所提建议和措施的前提下,《规划》实施的环境风险可控,从环保角度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见附件,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下载附件查阅;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范围:可能受到规划实施影响的居民、有关专家、部门、单位或团体。
2、主要事项:
(1)公众是否支持规划实施;
(2)公众对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意见;
(3)公众对规划环评提出的调整意见和减缓措施的意见;
(4)公众对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与规划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联系,发表关于该《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看法,并请留下姓名及基本情况(单位或住址,文化程度、职业、联系方式等),以便必要时进行回访。
八、规划及环评单位名称与联系方式
规划单位: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杜 青
联系电话:0351-3119225
环评单位:山西省环境规划院
联系人:韩 丽
联系电话:0351-5605695
传真:0351-5605696
邮箱:sxshjghy@126.com
通讯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6号民信商务4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