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9.1 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9.1.1 煤电行业大气影响减缓措施
(一)提高准入
1、新建常规燃煤和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全部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
新建常规燃煤和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全部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其中常规燃煤机组NOx50mg/Nm3,SO2 35mg/Nm3,烟尘5mg/Nm3;低热值煤发电机组NOx50mg/Nm3,SO2 35mg/Nm3,烟尘10mg/Nm3。
2、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要求的要求,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全省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加强环保监管
1、强化对超低排放的监管
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应同步配套建设合适的在线监测设备。政府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超低排放监测和监管方案,加强监测比对,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升级改造实效。
2、加强电厂无组织面源控制
所用燃料优先采用运煤皮带或铁路专用线运输。粉煤灰必须采用全封闭方式运输。汽车运输燃料、炉渣、脱硫石膏等须采取严密的防止抛洒的措施。为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电厂须建设全封闭煤场。
(三)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区域削减
适宜的供热距离范围内,发电项目须向附近县城集中供热,应尽可能兼顾周边工业企业和居民集中供热需要,采用热电联产或具备一定供热能力的机组,以集中供热替代分散小锅炉供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在水资源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煤电项目尽量与煤化工项目配套建设,利用电厂锅炉提供煤化工生产中需要的大量蒸汽,减少煤化工项目自备锅炉的建设。
9.1.2 煤化工行业大气影响减缓措施
(一)焦化行业分步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40%的焦化企业完成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现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改造。
(二)新型煤化工行业废气排放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在新型煤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以及无组织废气等污染控制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9.1.3 煤层气行业大气影响减缓措施
(一)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利用围墙或围挡将工地与外界分隔开,土堆料堆设置围挡、苫盖等遮挡措施,施工现场建立洒水清扫制度,工地出入口尽量设于远离环境敏感目标,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执行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土方施工尽量避开风速大、湿度小的气象条件。
(二)减少燃烧排放的污染物
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柴油动力机组和优质燃油,定期对发动机设备进行维护,燃烧烟气排气筒设置满足环保要求,增加水平烟气通道,使得污染物尽快落入地面,减少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
集气站、倒班点锅炉燃烧、集气中心站脱水装置燃料全部使用自产煤层气,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标准。
(三)防止煤层气直接排放
煤层气传输管路和井场抽排装置设置甲烷传感器等防止煤层气泄漏。煤层气放空均需进入火炬系统,禁止就地直接放空排入大气。钻井中发现地层有可燃气体产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气涌井喷,并将气体引入燃烧装置燃烧后排放。在集输系统检修或事故放空时,对少量放空的煤层气,引入装置区外的高压火炬系统进行焚烧处理,采用自动电子点火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9.1.4 垃圾焚烧发电大气影响减缓措施
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和袋式除尘等措施对NOx和烟尘进行控制,同时850℃以上高温烟气在炉膛内停留时间2秒,确保二噁英分解。
9.2 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9.2.1 煤炭采选行业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地表水环境影响控制及减缓措施
对于地表沉陷所产生的地裂缝,建议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对非稳定塌陷区和稳定塌陷区,及时加强地表裂缝治理的土地复垦措施。
对于采煤沉陷所产生导水裂缝带导通造成的地表水渗漏,建议对各水系防洪范围内的地方小煤矿及重点大中型煤矿煤炭开采提出限采或禁采措施,确保导水裂缝带不会沟通地表水。
煤炭采选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矿井(坑)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应回收利用,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原则上不得外排。选煤厂煤泥水应实现闭路循环,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无法全部综合利用的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后排放。
(二)地下水环境影响控制与减缓措施
1、煤炭开采对浅部松散岩类含水层影响控制和减缓措施
对于大、中型煤矿,建议在具体的采煤开拓设计中,应根据下一步或已有的环评报告中的导水裂缝带计算结果,对浅部煤层提出禁采或限采措施,确保导水裂缝带不对浅部含水层造成导通疏干影响。
2、矿区开发对碎屑岩类含水层影响控制与减缓措施
煤炭开采将导通疏干碎屑岩类含水层,最终以矿井水的形式排出矿井。对于煤矿规划区煤层埋深相对较大的区域,应注重矿井水的综合利用,以最大程度减少煤炭开采对地下水资源损失的影响;对于煤层埋深相对较浅的煤矿规划区域,在煤炭开发过程中应设点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一旦发现浅层地下水受到间接影响过大,应对相应煤矿提出限采措施,或者征收地下水生态补偿费,用于区内浅层地下水的生态恢复及居民饮用水源的解决。
3、矿区开发对碳酸盐岩含水层影响控制与减缓措施
建议煤矿规划区内的煤矿在今后的开发过程中,在构造破碎带采煤时,加强在构造断裂破碎带的防探水工作,严格遵循“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尽量减小煤炭开采沟通碳酸盐岩含水层可能。
4、矿区内地下水超采区保护措施
(1)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并依法查处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意在城市辖区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2)关闭水质不符合标准的水源井,已达到报废的水源井自然报废,并进行封闭,不再审批新水源井。
(3)地下水超采区附近煤矿,加强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提高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回用率;积极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节水效果显著的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4)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准确掌握地下水量、水质的变化,及时预警和采取措施,控制地下水超采区范围扩大,并防止新的超采区形成。
9.2.2 煤电行业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严格执《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相关要求,煤电项目厂区排水采取清污分流方式。雨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电厂外,煤场雨水通过煤场两侧的雨水沟道汇集至煤场雨水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煤场喷洒降尘。电厂产生的废污水主要有各种工业冷却排水、脱硫废水、生活污水、煤场及输煤系统冲洗排水等。项目均坚持一水多用和废水复用的原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主要用于道路喷洒和绿化等,工业废水送工业处理站集中处理后回用,主要用于调试灰、煤场喷洒和输煤系统加湿用水等,脱硫废水达标处理后用于除渣系统补充水。
(一)工程措施
规划实施产生的含油工业废水处理后用于补充辅机冷却水系统;化学废水处理后用于干灰调湿、灰场喷洒及脱硫系统补水;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电厂绿化及厂区洒水等,规划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工业场地排水设计采用雨污分流,厂区污废水处理站基、酸碱池、油库等进行防渗处理。灰场、渣场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选址,并采取防渗、防尘、渗滤液收集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二)现有水冷机组进行空冷改造
对全省现有水冷机组进行空冷改造,特别是用水指标紧缺的地区应率先进行改造,尽可能做到电力行业增电不增用水,甚至增电减水。
9.2.3 煤化工行业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严格执行《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和《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布局煤化工产业。
(二)煤化工项目应根据“清污分流、污污分治、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计废水处理处置方案,选用经工业化应用或中试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
(三)加强煤化工项目环境风险管理。根据相关标准设置事故水池,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禁止直接外排,防止事故状态下废水不能正常回用对当地地表水体造成不利影响。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单位自身突发环境事故(尤其是水环境事故)应急管理预案,从技术与管理上同时抓,杜绝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灰渣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建设和防渗,其他工业场地硬化。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加强灰渣场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地下水环境污染。
9.2.4 煤层气开发行业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严格污水处理
井场要设立污水回收及处理装置,对于收集压裂废液等部分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存放装置要进行防渗处理,井场的各类废水要排入相应的污水收集池,严格禁止外排。经处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方可向周边地表水排放。也可用于站场绿化、道路洒水等。可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废水处置状况。
(二)做好河流穿越段的环境保护工作
管道穿越段设计和施工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划-穿越工程》(SW/T 0015.1-98)的有关规定,施工前须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定期巡检,预防管道破损等可能对河流产生污染的情况发生。工程开挖要尽量避开灌溉季节,并在非汛期进行,并截留两端水源。对于离河道较近的井场,要做好护坡工程,加固泥浆池,避免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河流污染。材料堆放处周围应有属水沟系,防止雨水引起物料流失。
(三)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钻井过程中,应采用多层套管,封隔各含水层,并做好全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工作,掌握井漏、井涌层位及井内液面变化。钻井下部如进入奥陶系地层并可能导通下伏岩溶水时,应及时停止钻井,并立即采用水泥或黏土回填。对于采气井,应建立完善的动态监测体系,对与地下水关系密切的产水量、动液面深度等参数进行长期监测。钻井泥浆应采用全混凝土浇筑,并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池内污水从池底渗漏污染浅层地下水。压裂液的使用要限量,优化井场施工条件,减少漏失量,反排回地面的压裂液要处理达标后重复利用,避免压裂废水中污染物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9.2.5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严格执行《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涉及水生珍惜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等河段严格水电环境准入。
(二)水电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项目环评阶段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三)风、光电项目厂区均要求设置地理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的绿化。电站运行期间主要为生产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根据工程设计,各规划电站运行期间常驻工作人员较少,生活管理区配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后污水用于厂区绿化或道路降尘。水库库区应按照《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库底清理工作。加强水库周边区域的水土保持治理及森林管护,严禁毁林开荒。控制氮、磷入库量,避免库区局部水域出现富营养化。减水河段水量由区间来谁和闸(坝)下泄生态流量组成,水量和水环境容量将减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监测和管理减水河段内污染物排放,严禁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9.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把企业固废处理能力作为生产能力前置条件
《关于把企业固废处理能力作为生产能力前置条件的通知》(晋环土壤〔2018〕27号)明确要求,把企业固废处理能力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并作为环保督察和日常执法监管的重点内容。本环评要求,规划各项目在建设和实施阶段,要严格遵守文件相关要求,将固体废物处理能力作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
(二)一般固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为减少粉煤灰产生的扬会对环境空气造成的污染,粉煤灰需在加湿后送往灰场进行干灰碾压贮存,作业方式建议为:将粉煤灰调湿后用带刮板的自卸车运至灰场卸灰点,用履带式推土机将灰推平,然后用振动碾压机碾压。灰场应分格为小块堆灰并设洒水车,碾压后及时往作业面上洒水,防止扬尘,灰坝斜坡及时覆土绿化。另外,灰场周围应规划绿化带,种植高矮结合的绿化树种,以起到防风降尘的作用,减轻灰场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为减少运输扬尘对环境的影响,项目灰渣应调湿后采用封闭车运输,运灰渣车辆出厂前对车体(包括罐体)、车轮等可能粘连漏灰处用水枪冲洗,避免带灰车辆上路行驶。另外,通往灰场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并且定期进行洒水抑尘工作,以减小运输过程的扬尘影响。
2、为了减少固体废物对地下水的影响,各项目堆场和渣场、灰场的建设均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相关标准施工建设。按照要求选址、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同时做好监测工作,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3、生活垃圾影响减缓措施
规划项目应设置环卫站和垃圾转运站,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就近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临时储存转运场所应进行封闭或半封闭化设计,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少生活垃圾临时储存转运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危险废物影响减缓措施
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针对危险废物制定专门的处理(处置)规划与计划,污水处理厂生化污泥、浓盐水结晶盐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填埋或焚烧处理,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进行管理。其余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理(处置),防止其污染所在地的地下水环境。其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均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布设并设置警示标志。危废的转移运输应采用专用的人员、车辆,并严格按照规定线路和车速行驶。
9.4 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基本原则为保护耕地、林地,做到农田、林地、园地等占补平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地空地乔木、灌木、草地立体结合绿化,道路两侧植树种草。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9.4.1 严格划定区域,不得随意占用土地
注重煤炭、煤层气、煤化工等开发布局与山西省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的协调性。优先布局在《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列为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项目选址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保护区等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提前编制规划,加强煤炭、煤层气综合勘查、开发,优化煤炭、电力开发时空配置关系、规模和时序安排。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开森林植被及经济作物种植区;林地施工时,禁止乱砍滥伐野外植被,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选址尽量利用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
此外,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或生态脆弱区等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开采煤层气,应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管制度,采用先进的咨询管理、工程技术等服务,合理规划、合理利用、合理施工,做好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测,尽量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9.4.2 做好基地绿化建设
基地建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对污染物质进行清除或掩埋处理,把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运送至垃圾处理厂,清除临时建筑,废旧机械及生产生活设施全部撤离施工场地,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按照有关规范,确定的绿地率应符合规范要求。规划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可建设防护绿化林带(含绿地)。力争建立起以防护林草带、干线公路绿色通道、企业绿化圈为主体的生态体系,加强绿化,保护和改善地区生态环境。
围墙周围以根深叶茂的乔、灌木为主,以起到挡风防尘、吸声隔音和美化环境的作用。基地范围内道路两侧行道树选用主干通直的高大乔木。原料场及固废临时堆场周围的绿化应以防风降尘为重点,树种选择以树冠紧密、叶面粗糙等抗污染性强为原则。
9.4.3 做好生态复垦工作
能源规划建设过程及结束后,应实施土地复垦规划,尽快进行生态补偿,恢复地貌和土壤生产力。对依法占用土地造成损毁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土地复垦纳入有关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作为生产建设的一个环节,设专人负责土地复垦工作,按计划完成当年土地复垦任务,将土地破坏程度降至最低。煤炭矿区要加强现有采空区的生态恢复和新形成沉陷区的综合整治。
土地复垦工作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恢复措施为辅,结合区域农林牧业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的特点,以生物措施为主,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实施沟、坡、梁、峁综合治理,加速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为中心的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陡坡,特别是25度以上坡耕地还林、还草工程,实行草、灌、乔相结合,求得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9.4.4 生态环境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的生态保护问题。生态管理部门职能如下:
(一)结合当地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搞好基地及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业队伍的建设,制定并落实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措施。建议将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编制纳入煤化工基地的环境管理机构,并落实生态管理人员的职能。
(三)应切实做好防护林的建设、养护工作,并且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基地运营后,要加强对绿色植被的抚育管理,防止人畜破坏;同时,应加强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9.5 环境风险防范
(一)煤炭开采产生的环境风险主要有煤炭开采破坏地表带来的生态风险、矿井排矸场溃坝坍塌、规划项目事故排水、地表沉陷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奥灰水进入矿坑等。项目环评阶段应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并将其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二)煤化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并且有毒性的化学品,且许多工艺设备、装置和管道存在发生火灾、爆炸、泄露等突发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应根据相关标准设置事故水池,对事故水池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禁止直接外排。构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规划煤化工项目须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机构、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平时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等。
(三)发电项目主要存在液氨、轻柴油和氢的储存、运输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和油料泄漏等突发事故风险以及灰场的溃坝风险。应根据项目特点,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的,应加强液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城市热电和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宜选用尿素作为脱硝还原剂。事故池容积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