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现阶段,自备电厂在我国电力市场中是一种矛盾的存在,游离在合法与违规的交汇区间。同时自备电厂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挣扎在理想和现实的灰色地带。
自备电厂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历史、体制、市场因素,与我国电力产业发展和电力供应能力密切相关。
我国曾经长期处于缺电状态。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府财政投资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电力快速增长的需求。全国大部分地区高昂的电价和频繁的拉闸限电,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在各行业严重缺电的情况下,政府“独家办电”的垄断体制弊端日益显露。中央政府开始出台措施鼓励“多家办电”,支持电力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各地高能耗企业纷纷开办自备电厂,解决公有电网电力供应不足、可靠性不高或者用电难、用电贵等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简称“5号文”)为标志,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逐步结束了长期缺电的局面。
但困扰我国电力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比如交叉电价补贴问题。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和地方行政因素,我国现行电价体系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交叉补贴现象,导致我国工商企业电价和居民电价存在较为严重的倒挂现象,企业承担的电费成本过高。
对于电力密集型行业来说,由于单位产品或单位增加值的电耗非常高,用电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因此部分企业开始通过建立自备电厂来降低用电成本。以魏桥集团为例,2016年度电发电成本低于0.35元,按照山东当地大工业企业0.6-0.64元/度的电价水平来计算,每年自备电厂可以节省上亿元的用电费用。
从燃料来源来看,现有的自备电厂可分为两类:一是利用本企业排放的废料或未能利用的副产品,通过自主设计自主运营或者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发电。这些机组的容量取决于排放的废料及未能利用的副产品产量,所发电量主要供本企业生产所用。二是为满足本企业生产用电而建设的常规燃煤电厂,自主采购燃煤进行发电。所发电量在满足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同时,多余部分按照协议规定可输至电网,电量不足部分从电网采购,即“缺电网供,余电上网”。
自备电厂的矛盾与争议
自备电厂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其弊端和风险也随之逐步暴露。
由于前些年我国对自备电厂规划和运营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后续的监督审查也存在较多漏洞,客观上“纵容”了自备电厂的“无序繁殖”和“野蛮生长”。部分地区和企业以提高发电能力、降低用电成本、发展循环经济、热电联产等名义,建设了一批装机较小、效率较低、排放较大的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大都未合规、不公平、非理性地闯入电力市场,对我国电力市场秩序和节能环保任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以及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自备电厂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政策、法律和市场风险。
自备电厂大都装机规模较小,比如大多数自备电厂装机低于10万千瓦,机组燃烧效率较低,环保排放不达标,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小机组。据统计,2016年某省份的自备电厂机组的平均度电煤耗高达320克/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也超出统调燃煤机组的1倍以上。
很多自备电厂还缺乏经营资质,绕越了国家正常审批程序,属于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无证经营等违规项目。而且大多数自备电厂在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专业化、具备一定运维经验的员工队伍,导致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此外,虽然《电力法》和新电改对发电环节放开竞争,但仍须通过电网统一调度。目前运行的自备电厂大多未与电网企业签订调度协议,受低廉成本带来的盈利因素驱动,部分地区和企业的自备电厂选择绕过电网向周边地区和居民供电,影响了正常的供电和用电秩序。而且由于大多数自备电厂机组单机容量较小,发电负荷曲线变动较大,负荷调节过程中产生的低频谐波会对电网的电能质量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