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挤占了发电市场,但却不用像公用电厂一样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社会公共职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针对这一问题,2004年,国家发改委、原电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指出,“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向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但却未明确缴纳方式和收取标准。
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但在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缺乏细化的政策细则,也导致很多自备电厂仍存在拒缴、少缴、拖欠等情况。
自备电厂的转型与发展
作为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备电厂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以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用电用热需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也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当前加快推进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对自备电厂的定位不应是简单的否定、关停,或者一刀切的限制,而是要从产业政策和市场秩序方面,稳妥有序地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
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之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未来自备电厂的发展规划和运营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即“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参与辅助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各项费用;加强综合利用,推动燃煤消减;推进升级改造,淘汰落后机组;确定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监督管理”。
从自备电厂的角度来说,与公用电厂同等权利、同等义务,逐步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是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受益于体制机制和运行成本的优势,即便完全承担相关费用和社会责任,不少自备电厂的竞争力都不亚于大型公用发电企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备电厂可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能效和环保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参与电力市场。对此,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主动纳入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与公用电厂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细则,加强规范管理,承担社会责任,达到合规性要求,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对于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要符合国家总量控制的火电建设规划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规定;对于已投运自备电厂,要按时足额缴纳发电、用电相关费用和基金,积极配合电网调度,有序参与市场交易,与公用电厂进行公平竞争;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的自备电厂,要按照国家要求坚决淘汰关停。
第二,加快自备电厂的升级改造,包括节能节水改造、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以及机组设备的智能化改造等,提高机组的运行效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根据国家对于火电的运行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已投运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服从电网企业统一调度,提升设备管理和安全运行水平,减少对电网运行和电能质量的负面影响。
第三,充分发挥自备电厂容量小、灵活、分布广泛的优势,积极参与电网调峰调频和清洁能源消纳等辅助服务。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自备电厂还可结合自身能力和发展需要,向增量配电、综合能源服务商、独立售电公司的多元化角色转变。
(作者简介:吴琦,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负责人;袁家海,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