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组织协调
坚持多规合一、协调推进。加强本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镇化等其他规划的横向衔接和协调,形成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多部门参与机制,协调推进规划实施。加强本规划与国家、全省、各市能源总体规划以及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专项规划的纵向衔接和协调,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加强本规划对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作用,落实好规划重点任务,抓好区域布局和项目推进。
(二)建立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坚持目标驱动、责任倒逼。有效衔接规划发展指标与年度建设规模,积极争取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支持,建立以地方需求和考核评价为基础的建设规模分解下达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和年度建设规模的跟踪监测和评估,倒逼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有效衔接各级规划发展指标。省级结合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等有关要求,将有关指标分解下达至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责任主体;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合理规划发展任务和目标,并将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深化能源领域改革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入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督同步加强的要求,继续研究推动取消、下放、精简、规范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实施和监管中的作用。
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投资企业、电力用户、专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建设。拓展新能源发展投融资渠道,统筹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共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深化适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能源管理体系改革。贯彻国家能源体制改革政策导向,全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现有以常规能源为基础的电力系统运行机制改革;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探索建立适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特点的能源管理体系。
(四)健全财税金融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对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标准制定、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基础性领域、前沿性学科以及示范工程的支持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全面发挥税费调节作用。严格落实国家对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费用减免等税费政策,利用税费调节作用引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深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积极利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时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资金附加补助目录,经国家审核、确认后,按期支付电价补贴;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资源,引进技术和经济实力较强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建设,推进技术水平进步和上网电价下降,逐步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退出机制。
创新投融资方式。稳定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提高直接融资的补充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开展节能量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大力创新融资方式,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开展重大项目对接,协调解决融资难题。
(五)提高电网保障能力
加强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相适应的电网规划、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本着简化流程、便捷服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公布并网服务流程,逐步下放并网审批权限,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优化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确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为发电项目提供电量计量、按期结算电费和转付补贴等服务。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发展微电网、智能电网、“互联网+”等技术,科学开展抽水蓄能等调峰电源建设,切实提高电网接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保障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六)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标准,引领和规范相关领域生产和消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标准,逐步建立产品和技术标准循环递进机制。加强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及零部件检测和认证工作,搭建检测和认证服务平台;实行关键产品检测制度,鼓励企业开展产品认证。建立完善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监测体系,形成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产品可靠性水平。
鼓励发展以工程建设、技术咨询、运行服务、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教育培训为支撑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和交易结算机制。支持中介机构能力建设,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和行业组织,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人才培养、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七、环境社会效益分析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显著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对环境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一)环境效益
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水电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而且可显著减少各类化石能源消耗,降低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农林生物质从生长到最终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内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生物质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也远少于燃煤发电。核电既能满足能源需求,又是抑制日益增长的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解决办法之一。同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具有分布广泛、利用灵活等特点,特别是有助于推动广大农村地区生产和生活用能方式转变,提高农村能源供应等公用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减少秸秆直接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以及畜禽粪便对河流、水源和地下水的污染,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还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助推脱贫攻坚,促进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
实现2020年发展目标时,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相当于4173万吨标准煤,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1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36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约31万吨,减少烟尘排放量约20万吨,年节约用水约2.1亿立方米。
实现2030年发展目标时,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相当于10870万吨标准煤,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2.85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92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约81万吨,减少烟尘排放量约50万吨,年节约用水约5.6亿立方米。
(二)社会效益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涉及领域广,推广应用可有力带动装备制造、科技研发、配套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大幅增加新增就业岗位,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预计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从业人数可达50-60万人;到2030年,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从业人数超过10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