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2017年1月17日,《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印发,1月20日,第一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锣,标志着广东省的电力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竞价交易最终形成了“交易电量12.99亿千瓦时、交易结算价差-0.1455元/每千瓦时”的结果,呈现出“缩量天价”的态势,一时市场哗然,众说纷纭。
为此,笔者试图从电力市场机制设计宏观上的“大棋局”角度切入,对本次“新规”实施的背景、目的与第一次竞价交易的博弈逻辑进行剖析。一家之言,以飨读者。
(一)大棋局:“新规”的机制核心是什么?
相较于2016年的老规则,笔者认为“新规”其实并不是“颠覆”,而是“修正”,不是对过去的否定,而是在继承原有规则合理性的基础上,朝着“扩大交易、过渡现货”的目标前进。事实上,环顾国际上运行多年的电力市场,大多每年都会根据前一年的运行情况发布相应的“规则修正案”,笔者认为,本次发布“新规”并不意味着对老规则的否定,而是广东电力市场自身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次“新规”最抓人眼球的地方莫过于“边际出清”,市场各方的关注点也多集中于此,但笔者却不以为然。“边际出清”只是一种竞价机制,是电力市场机制设计的一个关键环节。目前在讨论市场机制时存在将“集中竞价概念放大,将其等同于电力市场”的倾向,这个认识未免略显浅薄。
事实上,本次规则修订是一个“组合拳”式的全面设计,“顶层设计、环环相扣”,有多个相关文件作为支撑,其涉及的层面远远超出了竞价机制本身的范畴,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放低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大交易量,以支撑2017年一千亿电量的市场交易预期;
2、准入用户必须全电量参与市场,获取红利与承担风险均摊;
3、市场竞价交易的电量不再由“官方”框定规模,而是由市场成员自行选择双边交易或竞价交易的不同形式,从而过渡到“以市场电量调节电量供需平衡”的目标,换言之,竞价交易的规模是变动的,不是事先“定”出来的,如:1月份有47.57亿千瓦时的双边交易与12.99亿电量的竞价交易,这个市场规模即是由市场成员自行申报所形成的;
4、理顺不同成分电量的结算顺序,严格按照合同(包括年度计划电量)签订的时间顺序安排结算,即:先结算年度合同电量,再结算月度合同/竞价电量(下一步即是月内、日前电量),以实现对于市场电量结算的“月清月结”,而不做月间结转,从而保障交易合约执行的效力,也为月度偏差电量的结算机制奠定了基础;
5、以“边际出清”替代原有以“双边撮合、价差返还”为核心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机制,目的在于简化竞价机制,增加交易机制在价格形成上的透明度,降低市场成员的报价博弈动机(下文具体分析);同时有利于下一阶段从月度竞价向日前、日内现货竞价交易的过渡;
6、引入偏差电量的考核与结算办法,对用户与售电公司的交易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偏差量进行惩罚性考核,能够激励市场成员的理性交易,防止恶意夸大交易量等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发生。
因此,在我们谈论“新规”时,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孤立、割裂地看待某个规则细节,而更应该从市场全局和发展的角度“评头论足”。
(二)小博弈:竞价机制对市场影响如何?
对于第一次月度竞价的交易结果,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很多解读意见,诟病者有之,不解者亦有之。从理论上讲,一方面,“边际出清”会弱化市场中大多数市场成员的博弈动机,因为大多数市场成员的报价并不能决定市场最终的结算价格;但另一方面,也会鼓励一些激进的市场成员用较小的申报量去试探市场价格的“边际”,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从而影响全局。这两方面的效果是“此消”还是“彼长”,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为博弈的成本与收益、二为串谋的难度与风险,下面详细分析。
1、博弈的成本与收益
先不考虑串谋,在当前广东宽松的供需形势下,对于发电侧而言,如果某个电厂专门“瞄着”边际去报价,其结果可能有两个,一个是报高了不中标,该段申报电量“全军覆没”,一个是刚好报在边际上,推高了结算价格。很明显,在供远大于求的情况下,抬高报价而出局的可能性大,而猜中边际的可能性极小,即使猜中了,也是“豁出我一个,幸福所有人”,电厂博弈的动力明显不足。而对于购电侧,即大用户与售电公司而言,在宽松的供需形势下,报价的自由度就比较高了,稍微往下压压价,“无伤大雅”,既可以降低购电成本,出局的概率也不大,因此其压价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强的博弈动机。
下面分别从发电、购电两侧做进一步分析:
发电侧:在这种情况下,电厂最佳的报价策略无外乎“依发电成本+预期收益报价”。按此策略报价,若该报价低于市场边际价格,发电即有收益;而若该报价高于市场边际价格,则竞不到电量并不是失败,而是避免了损失,因为此时即使电厂低价中标,发电其实也不挣钱。
此处读者难免要问了,你的分析不对,为什么有很多电厂申报“地板价”呢(即申报-500元/千瓦时)?是不是恶意报价“搭便车”?是不是意味着“机制失灵”?
笔者认为,恰恰与一般观感相反,报“地板价”并不是恶意报价,因为这种报价行为意味着放弃通过博弈改变市场边际价格的能力,这是一种“自(tou)信(lan)”的行为,可视为对市场竞争的“投名状”,即:“我只要发电,价格你们定”。类似广东的“地板价”,实际上报“零价”的行为在国外市场也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对于成本低的核电、可再生能源、高效火电而言更是常态,不需“大惊小怪”。
读者可能还要问,那万一很多电厂都按“零价”申报,最终“零价”结算,那还不是市场失灵么?
其实这种情况在国外也会偶尔出现(在美国PJM有1/1000的机率),一旦出现,市场立即会“纠错”,因为电厂发电亏本,下次报价自然不敢再“托大”,老老实实“依发电成本+预期收益报价”,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购电侧:对于大用户与售电公司而言,其最佳策略则是:“压价”,以试探发电侧的边际成本。所以比较活跃的大用户与售电公司,在三段式报价的规则下,可能采用试探性报价的方式,以第三段较小额的电量“搏”较低的报价,“搏”中了购电成本大幅下降,“搏”不中也影响甚小。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几轮的试探,可以想象购电侧的报价可能出现较为明显的“两簇”,一簇基本为“地板价”,即全额降价,交易量大,目的在于保证中标;一簇则集中在预期的发电侧“边际”附近,交易量小,目的在于降低购电成本。
读者可能又要问了,这难道不是不公平、不合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