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一个供远大于需的市场中,买方“强势”,此乃市场竞争之必然、供需态势之自然,双边协商市场上的硝烟,不是刚刚消退么?
2、串谋的难度与风险
发电侧:进一步考虑串谋,首先是发电侧,若市场上存在几个发电寡头,具备很好的默契,形成了“攻守同盟”同步提价,则发电侧的申报价格将明显偏离原来的边际成本,电厂发电的利润将整体提升。但是这种串谋需要有两个前提保障,首先是行动一致、其次是利益均分。考虑到“新规”下月度竞价市场超过2倍的供需比(是否合理下文再阐述),需要联合到绝大多数的电厂共同行动才能有效地将价格推上去,这个“攻守同盟”的形成殊为不易;且即使形成,还需要协调几乎所有电厂的量价申报,不仅在“价”上要有默契,在几段报价的“量”上也得有默契,否则容易出现利益不均。如此大规模、高难度的同盟,也较易被市场监管所“察觉”,监管风险不小。
购电侧:相比较而言,购电侧的串谋要简单一些,如前所言,在发电侧难以串谋的背景下,大用户与售电公司在保证其大部分电量中标的前提下,只需要拿出小额电量来试探即可,容易出现“互相呼应”的情况;并可能出现小售电公司“挺身而出”为整个购电侧“做嫁衣裳”的行为。这种“呼应”甚至不需提前打招呼,心领神会即可,监管风险较小。
发售一体:广东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大售电公司的背景往往是大发电集团,发售本为一家。那发、售一体两者是否能协同报价呢?答案是显然的,但是意义似乎并不大。因为如前所述,发、售一体只有报到边际上,才能决定市场价格,“发电侧猜不到,多你一个不多,售电侧都在猜,少你一个不少”,这种上下通气的行为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相反,原有以“双边撮合、价差返还”为核心的竞价机制,发售一体的优势要更明显,此前已有大量文章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边际出清的竞价机制,在当前供需关系宽松的形势下,可能产生的效果是“推动发电侧报成本、纵容购电侧压价格”。此前已有论述,这本就是当前市场供需形势的真实反映,在年度双边协商中才刚刚上演。若供需逆转,则形势自然也逆转,“边际出清”的竞价机制本身并没有对于发、购两侧的天然倾向。
从更宏观一点看,抛开对于某个具体市场成员的利益分析,此结果其实是有利于实现发电侧真正的资源优化配置,因为若电厂都以成本为报价,则市场出清的结果就是成本低的电厂多中标,有利于减少煤耗、减少排放,产生的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福利。在此前提下,购电侧的报价高低,决定的是该部分省下来的社会福利在发、购两侧之间的分配,这个分配过程,本身基本不产生新的福利,也不会减少已经产生的社会福利。
再进一步深入思考,我们需要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即:建设电力市场的目的是什么?是鼓励竞争博弈?还是创造社会红利?答案显然是后者,所以博弈不是市场的目的。
有人会说,在“新规”下,市场成员都不琢磨报价了,市场机制没有活力了。这个论断其实反而有“因果倒置”之嫌,市场是通过竞争博弈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创造社会红利的,这种竞争,可以是成本上的竞争、服务上的竞争、客户关系上的竞争,也可以是竞价策略上的竞争,但一定不会只是竞价策略上的竞争。所以,如果说“新规”消弭了市场各方通过“动脑”博弈获利的动机,似乎并不是一个负面的评价。
(三)有限理性下的市场均衡:“新规”在竞价中产生了什么效果?
分析了这么多,那么到底在“新规”下,本次月度集中竞价的结果如何?是否符合上述分析呢?我们来通过一个简单的算术题予以验证。
经调研,2017年初,我国环渤海标煤价约为590元/吨,至广东电厂入炉价约为770元/吨,如果边际机组是装机30万千瓦的火电,取典型机组的技术参数,煤耗约为324克/千瓦时,厂用电率6%,即:
边际发电成本=324×770/0.94=265厘/千瓦时
如果边际机组是装机60万千瓦的火电,取典型机组的技术参数,煤耗约为295克/千瓦时,则:边际发电成本=295×770/0.94=242厘/千瓦时
注:需要说明,以上为简单分析,没有详细考虑发电的变动运维成本(石灰石、氨水等损耗),也没有考虑发电量上升带来的负荷率提高以及发电煤耗改善的效果,权当两相抵消,请电厂专家轻拍。
广东当前煤电机组的标杆电价为450.5厘/千瓦时(部分老机组的标杆电价为470厘/千瓦时),本次边际机组的报价降价为216厘/千瓦时,即折合边际发电成本234-254厘/千瓦时,与30万火电、60万火电发电边际成本的区间相差不远(242-265),略有“下沉”(原因后面再阐述),与以上判断基本一致。
再进一步观察全体电厂的申报,约有15%的电厂选择报“零价”、有20%电厂的报价明显低于正常的边际发电成本,此部分电厂即持上文所分析的“我只要发电,价格你们定”心态,放弃博弈;而有接近50%的电厂则选择了在边际成本的基础上“上浮”报价,不管是否存在串谋行为,其结果是失去了中标的机会。
这个情况,是否让读者觉得沮丧?市场中有近90%的电厂偏离自己的真实成本报价,这个机制难道不是大大的坏?还不马上“拨乱反正”?
其实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因为正如以上分析,即使在市场中90%的市场主体偏离报价的情况下,也会有10%的电厂“心有戚戚焉”,因为他们清楚自己很可能成为边际机组。此时边际出清的机制就发挥作用了,激(bi)励(po)着他们按边际报价,而市场出清的结果也验证了这一点。
因此,这其实反过来证明了边际出清机制的意义,即可以在市场只存在部分信息、有限理性的情况下,促进市场形成有效均衡。考虑到本次为“新规”下的第一次竞价,市场成员对于“规则”的理解不同、态度不同,报价行为的理性程度也尚未可知,“边际出清”的作用似乎值得我们更高看一眼。
(四)“新规”下一步应如何修正改进?
以上所述,总体上有为“新规”唱赞歌之嫌,但其实也并非本文本意。电力市场切忌“棒杀”、更加不可“捧杀”。国内外电力市场建设发展了二十多年了,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经验,但却还没有形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成熟经验,如果有人声称已经找到了电力市场建设最“伟光正”的“终极经验”,建议各位看官谨慎围观。君不见美国、英国几个市场每年都还在不停地修改么,“超英赶美”谈何容易?就目前广东的电力市场建设,笔者认为只是“初具雏形”,离成熟完善还很遥远。
以上分析,其实也只是理论分析,“一家之言”,甚至有“马后炮”之嫌。读者可能会问,竞价前你怎么不跳出来?
确实不敢跳,因为笔者心里也没底,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即使本次竞价的结果合理,对于下次的竞价结果,也不敢妄言揣测,原因如下:
1、当前的月度市场仍为一月一竞价,频次低、间隔长,市场成员学习的机会少、月间情况变化又大,难以通过快速迭代形成稳定的竞争均衡;
2、边际出清采用的是两侧撮合的机制,即:发电侧的结算价格一定高于中标机组的报价(标杆价减去价差),所以电厂对于其中标结果有一个“上浮”的预期,因此,电厂的报价可能会在边际成本的基础上再有一定幅度的“下沉”,即:多降一点价;这个“下沉”的幅度与电厂判断大用户、售电公司“压价”的幅度有关,不确定性较大;
3、考虑到月度竞价的较大风险,大量的交易集中在年度双边市场上完成(接近80%),很多大用户、售电公司甚至已经完成了所有的购电计划,而考虑到偏差结算机制是以月度竞价的价格信号为依据,这些售电公司可能反而期望月度竞价的出清价格不要“太好”,因此购电侧也可能出现两种势力;
4、部分有实力的电厂与售电公司,可能还持有通过加剧市场初期竞争“惨烈”程度的策略,以迫使部分发电成本高的电厂,以及实力弱、有投机心理的售电公司出局;此类竞争策略无可厚非,但是反映在报价行为之上,就难以用“理性”来推测了。
综上所述,洋洋洒洒,笔者需要总结一下本文核心想表达的意思了,直白点说,即:“新规”整体还行、但一定不是完美的。针对广东的实际情况与“新规”的实施,我们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精打细磨,改善规则。在此,也斗胆谈一谈对于后续市场规则改进的意见,核心目的在于减少市场的价格风险,实现市场红利分配上的平稳过渡,不要出现极度的“一边倒”局面:
1、年度双边交易的交易量较大导致了月度竞价出现了2倍以上的供需比,这个比例其实也不反映真实的供需关系,为了防止月度的过度竞争,可以考虑适当调整月度竞价市场的供需比例,以大致上保持双边交易与竞价交易之间价格的平稳性,具体的做法之一是允许发电侧自愿将其已签订的年度长协合同,在月度竞价市场中以合同转让的方式出让(申报由其他电厂替代发电的价、量信息),从而增加了月度竞价的市场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发电侧的资源优化配置;
2、稍微降低偏差电量考核的力度,减少市场动荡,一方面是可以考虑扩大2%的“安全线”,另一方面,可以讨论采用“长协+竞价”的加权价格作为结算的价格依据,而非只采用竞价价格;
3、对于因安全约束发电的电厂,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监管,首先保证其至少发电不亏,其次又不可让其“坐地起价”,建议可借鉴美国PJM市场的相关规定,引入“合理补偿+市场力监管”的组合规定;
4、加强市场培训与规则研究,包括对于市场规则的微调、参数的计算、细节的确定、市场行为的监管、市场动态的模拟等;既要在各相关管理部门内部进行充分的研讨,也要注意听取市场成员的意见,并在具备条件时,引入第三方开展独立的市场监管分析;
5、尽快向日前现货市场过渡,从电量竞争走向电力竞争,还原电力系统本质特征,做好机制上、规则上、技术上的准备,此乃中长期目标,需要积极准备,但也急不得,尽量“水到渠成”。
末了,还想讲一句心里话:广东的市场发展到今天,笔者认为最有价值的一点即在于形成了一个开放、均衡、自由的市场氛围,各方可充分表达意见,也可以真诚地讨论问题。照着这个良好的态势发展下去,离形成一个中立、中允的市场管理委员会也就不远了,市场“无形的手”发挥作用、协调争议的能力也就更强了。
因此,希望各位利益相关者、各位看官能够有一个平和、理性的心态,多一些宽容、少一些谩骂,炮轰无益、建议有价。希望广东市场的决策者、参与者能够充分认识到建设电力市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充分评估其中的风险,不图一时之快、不受杂音之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