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7年1月19日
广东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本方案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方案。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竞争开放。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省增量配电网业务,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区域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主体,依据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优先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城市新区等新增配电业务区域开展试点,探索社会资本参与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权责对等、创新机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并负责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向用户提供智能用电、科学用电的服务,促进能源消费革命。
二、项目管理
(一)开展试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开展配电网业务放开试点申请,并制定试点方案,包括实施范围、步骤、确定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方式和管理模式等内容,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展试点。
(二)编制规划。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配电网发展规划。
(三)确定主体。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地方政府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地方政府应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并签订协议。积极鼓励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
(四)项目核准和建设。项目业主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按照项目核准管理规定申请项目核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增量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接入要求。
(五)配电网接入。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三、运营管理
(一)运营权管理。
开展配电网运营的项目业主须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二)供电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