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电网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1.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2.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3.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4.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保底供电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4.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六)增值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2.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
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七)价格管理。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配电价格暂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全省同类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核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从事配售电业务的企业,其配电业务应独立核算,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配电业务的核算监管。
四、配电网运营者权利与义务
(一)配电网运营者权利。
1.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
2.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
3.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
4.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
5.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
6.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7.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二)配电网运营者义务。
1.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3.执行电网规划,服从并网管理。
4.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5.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6.无歧视开放配电网和提供配电服务,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不得限制其他售电公司向区域内用户售电。
7.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8.接受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机制。全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改革工作在广东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统筹指导下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为改革方案实施牵头部门,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问题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配合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责任分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在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区域对配电网建设运营负总责,保障配电网公共服务有效履行,组织推进配电网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进有序放开配电业务试点工作,审定配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的相关规则,做好配电网服务价格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售电侧改革与配电业务放开的衔接,审核市场主体准入资质和公示公告。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向配电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电网业务监管。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配电网接入的相关标准规范。电力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负责对配电网运行的安全校核。配电网运营企业严格执行调度规则,配合做好相关支撑系统建设。
(三)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加快配电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放开,推动广州开发区(中新知识城)、珠海金湾东、深圳前海、深圳国际低碳城增量配电网业务放开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