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可充电储能系统热失控扩展试验
(规范性附录)
B.1目的
在车辆的蓄电池系统发生热失控时,确保车内乘客的人身安全。
B.2测试对象
测试对象为整车或完整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包括蓄电池及电气连接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子系统。制造商如果选择储能系统子系统作为测试对象,则需证明子系统的试验结果能够合理地反映完整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在同等条件下的安全性能。如果储能系统的电子管理单元(BMS或其它装置)没有集成在封装蓄电池的壳体内,则必须保证电子管理单元能够正常运行并发送报警信号。
B.3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以下条件进行:
a)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25±5 ℃,相对湿度为15%~90%,大气压力为86 kPa~106 kPa的环境中进行。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2 ℃;
b) 试验开始前,测试对象的SOC应调至大于电池厂商规定的正常SOC工作范围的[90%或者95%];
c) 试验开始前,所有的试验装置应都必须正常运行。若选择过充作为热失控触发方法,需关闭过充保护功能;
d) 试验应尽可能少地对测试样品进行改动,制造商需提交所做改动的清单;
e) 试验应在室内环境或者无风条件下进行。
B.4试验方法
B.4.1考虑到试验的可行性和可重复性,以下三种不同的方法可作为可充电储能系统热失控扩展试验的候选方法,厂商可从中选择一种方法。加热是其中一种触发方法,另外两个可选方法分别是针刺和过充,两者均只须对蓄电池系统做很小的改动。针刺触发要求提前在蓄电池系统的外壳上钻孔,过充触发要求在触发对象上连接额外的导线以实现过充。
B.4.2热失控触发对象:选择可通过B.4.1中其中一种方法实现热失控触发的单体蓄电池作为热失控触发对象,热失控触发对象热失控产生的热量应非常容易传递至相邻单体蓄电池。例如,选择蓄电池包内最靠近中心位置的单体蓄电池,或者被其它单体蓄电池包围且很难产生热辐射的单体蓄电池。
B.4.3针刺触发热失控:试验应在如下条件下开展:刺针材料:钢;刺针直径:3mm及8mm;针尖形状:圆锥形,角度为20℃~60℃;针刺速度:10~100mm/s;针刺位置及方向:选择可能触发单体蓄电池发生热失控的位置和方向(例如,垂直于极片的方向)。如果能够发生热失控,也可以直接从蓄电池的防爆阀刺入,被针刺穿孔的单体蓄电池称为触发对象。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观察1h后参照4.4.2 a)作判断。
B.4.4过充触发热失控:以最小1/3C、最大不超过电池厂商规定正常工作范围的最大电流对触发对象进行恒流充电,直至其发生热失控或者触发对象达到200%SOC,蓄电池系统中的其它单体蓄电池不能被过充。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观察1h后则参照4.4.2 a)作判断。
B.4.5加热触发热失控:使用平面状或者棒状加热装置,并且其表面应覆盖陶瓷,金属或绝缘层。对于尺寸与单体蓄电池相同的块状加热装置,可用该加热装置代替其中一个单体蓄电池;对于尺寸比单体蓄电池小的块状加热装置,则可将其安装在模块中,并与触发对象的表面直接接触;对于薄膜加热装置,则应将其始终附着在触发对象的表面;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加热装置的加热面积都不应大于单体蓄电池的表面积;将加热装置的加热面与蓄电池表面直接接触,加热装置的位置应与B.4.7中规定的温度传感器的位置相对应;安装完成后,立即启动加热装置,以加热装置的最大功率对触发对象进行加热;加热装置的功率要求见表B.1,但不做强制性要求;当发生热失控或者B.4.7定义的监测点温度达到300℃时,停止触发。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观察1h后参照4.4.2 a)作判断。
B.4.6以下是判定是否发生热失控的条件:
a)测试对象产生电压降;
b)监测点温度达到电池厂商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
c)监测点的温升速率dT/dt≥1℃/s
当a)&c)或者b)&c)发生时,判定发生热失控。
如果测试已经停止,且过程中未发生热失控,测试中止,参照4.4.2 a)作判断。
B.4.7电压及温度的监测
监测触发对象的电压和温度以判定是否发生热失控,监测电压时,应不改动原始的电路。监测温度定义为温度A(测试过程中触发对象的最高表面温度)。温度数据的采样间隔应小于1s,准确度要求为±2℃,温度传感器尖端的直径应小于1mm。
针刺触发时,温度传感器的位置应尽可能接近短路点。
过充触发时,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单体蓄电池表面与正负极柱等距且离正负极柱最近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