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按年度做好补助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
金。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最高补助不超过7.5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