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日,福建莆田市发布《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规定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上牌新能源汽车(指一手车)以及对2016年新建的公用及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助。2016年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5万元;纯电动客车最高补贴2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最高补贴12万元。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与县区各承担50%,年度终了后通过市区上下级财政结算扣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合理销售价格的70%。莆田市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按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助。
以下是政策原文:
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莆市经信产业〔2016〕338号
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莆田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52号)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莆田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是指对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上牌新能源汽车(指一手车)以及对2016年新建的公用及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第四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