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补助
第六条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由在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经信委将地方补助兑现给消费者,在确保及时足额兑现给消费者的前提下,可通过销售机构兑现。
第七条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与县区各承担50%,年度终了后通过市区上下级财政结算扣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合理销售价格的70%。地方补助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
(二)新能源汽车授权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三)在莆田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完成注册登记。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6)。
(二)《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3)或《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4)。
(三)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莆田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五)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十条我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上牌后,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三章 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的补助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按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助。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向市经信委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充电桩设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二)项目建设备案表。
(三)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充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四)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五)验收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进行受理、审核及拨付,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