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注:1.带*号的项目可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供应商管理及产品采购阶段实施。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在产品检测完成后,向公告审查技术机构报送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备案。
2.随着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的变化,《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将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