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易机构主要职责、内设部门和人员编制
(一)主要职责
1.拟定交易规则。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江西省电力市场发展目标,逐步完善江西省电力市场体系,健全市场交易品种,编制市场准入、市场注册、市场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规则,起草市场建设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2.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逐步提高交易平台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市场交易实际需要,规划和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加强技术支持系统的运行管理,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交易的开展。
3.市场成员管理。根据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准入目录,受理进入目录企业自愿提交的入市申请,对入市申请进行审核,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成员签订入市协议及交易平台使用协议,管理市场成员注册信息和档案材料。根据授权,监管市场成员在市场中的行为,对违反市场规则或达到退出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或清退。
4.交易组织。发布交易信息及交易公告,完成交易组织准备,并按照交易规则,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
5.交易执行及认定。根据各类交易合同编制交易计划,告知市场成员,并提交调度机构执行。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确保交易合同和优先发用电权合同得到有效执行。根据授权,对交易执行结果及偏差责任进行认定,为交易结算提供依据。
6.交易结算。根据交易执行结果和偏差责任认定,按照结算规则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组建初期,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条件成熟后,探索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种交易结算方式。
7.信息披露。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交易前、交易后,及时汇总、整理、分析和发布电力交易相关数据及信息。
8.市场服务。为省内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教育培训、参与交易、投诉管理、电话热线等服务,确保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过程中接受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9.承办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部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人,其中:总经理1人,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监事1人,独立董事1人(由省能源局推荐);内设6个部门,暂定市场处、交易处、电能结算处、技术处、监察合规处、综合处等6个处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完善。具体职责为:
1.市场处:主要负责电力市场建设与规则编制、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市场服务等工作。
2.交易处:主要负责市场分析预测、交易组织、合同管理、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等工作。
3.电能结算处:主要负责交易结算、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
4.技术处:主要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工作,为市场运营提供技术支持。
5.监察合规处:主要负责党群、监察审计、市场评估与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等工作。
6.综合处:主要负责综合管理、项目管理、人资、财务管理及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业务衔接等工作。
(三)人员及收入来源。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初期,以国网江西交易中心现有在编人员为基础,待公司改组为相对控股形式时,按照明确的任职标准,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参股单位择优选拔人员,或公开选聘人才。薪酬待遇按照市场化及同工同酬原则,参照电网企业相应人员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为降低各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初期(以三年为届),不收取交易相关费用。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所需资金由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列支。条件成熟后,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向市场主体收费,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用于解决交易中心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四)其他事项
1.与电网企业调度机构的关系。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市场规则制定的交易计划具有法定效力,调度应严格执行,发生的偏差要有合理的解释说明。年度、月度、周交易计划均由交易机构制定,调度机构执行计划并负责日前、日内交易和实时电力电量平衡、辅助服务等涉及系统安全的工作。
2.与电网企业发展策划部的关系。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除省内交易计划外,也同时组织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电网企业可以作为购电主体,由发展策划部提出年度外购电安排建议,但不能作为制定全省年度交易计划的依据。
3.与各市、县供电公司的关系。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指导、汇总各市、县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各市、县供电公司负责市场交易电量的执行、电能计算与确认、电费结算等工作,并协助提供电力用户负荷曲线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