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界定的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等售电主体的准入条件,按年度公布售电主体目录。售电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务独立、信用良好、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售电主体退出市场,需提前12个月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有序退出;当售电主体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由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确保电力用户安全可靠用电。监管部门要加强供电监管,依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有电可用。
18.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19.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等义务。
(六)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
20.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21.完善并网运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制定的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上网,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