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并移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和执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四)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3.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电量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
14.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2004年电改前已投产的并网运行公用发电机组和由州市调度、县调度运行的中小水电站,具有年调节能力的水电站,以及对电网具有安全稳定支撑作用的电厂,其电力电量列入政府保留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计划外部分可到电力市场交易),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确保维护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以电代柴”,具体区划、数量、价格由有关部门确定。
15.进一步提升以需求侧管理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从需求侧和供应侧两方面入手,搞好电力电量整体平衡,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响应水平,确保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稳定。
(五)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1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国家级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增量配电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