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69号文作为对146号文的重大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国电公司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由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制订,报国务院审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暂停执行地方政府或电力企业自行制订、实施的“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方式。已经进行试点的六省(市)电力公司,在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前,可以继续在原试验电量的范围内进行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有关省为实体的试点范围暂不扩大,尚未进行的一律暂停。
(3)为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正常生产经营外,有关各级国有电力企业资产重组、电站出售和其他资产处置问题,将纳入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筹考虑。目前除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凡项目未经国家批准的,其已经变现所得的资金停止使用并予以暂时冻结。
(4)最后还严厉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统一认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对因玩忽职守,给国电资产造成损失或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9号文的颁布基本上是全面否定了146号文,意味着电力改革主导主体的改变:即从国电公司的内部主体主导到国家计委为主的电改小组外部主体主导,中断了国电公司内部主导推进的电力改革进程。同时为防止国电公司在改革前做不利于改革的“手脚”,要求连国电系统内的资产重组、外资合作及上市工作也全部暂停,文件最后用 “严肃追究责任”的语言也极为罕见。因此从2000年开始,国电公司除维持日常的运营外,所有的资产重组和投资都停止下来,我也一直认为后来的电荒和此时的情形是存在某种关系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电荒埋下了伏笔。
第二节 我对《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草案)》的意见
国家计委主导的电改协调领导小组的成立使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路发生了转换。过去国电公司提出的改革方向主要是以“全国一张网”为前提进行电力的市场化改革。然而新成立的国家计委主导的电改协调领导小组则主张打破国电公司垄断,拆分国网,横向组建区域性的大区网公司。2001年4月30日,电改协调领导小组将一份综合了各方意见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草案)》上报国务院。其要点如下:
(1) 根据厂网分开的原则,在国电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中,华能公司改组为独立发电企业,其余重组为三至四个各拥有4000万千瓦左右发电容量的发电公司。
(2)设立国网公司及华北(含山东)、东北(含内蒙古东)、西北(含新疆)、华东(含福建)、华中(含川渝,代管西藏)和南方(含海南)六个区域电网公司,国网公司和各区域电网公司分别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同时规定,国网公司由国务院授权为六大区域电网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当条件具备时,将西北与华北、华中与华东合并,最终形成四大电网公司,并实现全国联网。区域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区域内的现省市公司改组为分公司或者控股的子公司,负责经营当地的输配电业务。
(3)国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在六个区域电网公司的管理中履行中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受国家委托处理区域电网公司生产中需网间协调的问题,对全国电力系统建设、生产、运行的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