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申请规范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所列企业全部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