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鼓励通过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
(五)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六)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技术及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