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保护要求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具备完善的环境管理保障体系:
1.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运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尽量保证其电池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包括废料、废气、废水、废渣等)应妥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4.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环保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企业安装重金属及废气处理在线监测装置。
5.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6.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7.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并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在产品质量方面制订实施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可追溯体系,包括且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及产品流向等内容,实施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