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推进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对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电力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等突出问题。交易是现代电力系统最重要的公共环节,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对于构建新型电力市场至关重要。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9号文的具体行动,是积极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效途径。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平稳起步、有序推进,相对独立、依规运行,依法监管、保障公平”的基本原则;二是交易机构组建方面,明确了机构的职能定位、组织形式、市场管理委员会、体系框架、人员和收入来源、与调度机构的关系;三是交易平台运行方面,明确了交易规则拟定、建设与运维、市场成员注册管理、交易组织、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交易结算、信息发布、风险防控等环节的要求;四是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监管;五是组织实施,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步骤开展工作。
《实施意见》对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和运行规则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今后具体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二、关于对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的理解
9号文提出了“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如何理解“相对独立”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实施意见》指出,“相对独立”是“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各交易机构依规自主运行”。从全文来看,交易机构的“独立性”体现在:一是交易职能,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组织;二是组织形式,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制和会员制;三是运营管理,交易机构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管;四是人员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交易机构的“相对性”体现在:一是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成立,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二是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三是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四是没有明确交易业务中日前交易的职能归属,而是根据实践逐步明确和规范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
三、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及主要职能
(一)关于定位。根据《实施意见》,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可向市场主体收取合理的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持正常的交易和运营成本支出。
(二)关于职能。《实施意见》明确了交易机构的三大职能:一是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二是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三是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四、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其中,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从文件内容看,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三选一的题目,设立三种模式给下一步组建工作提供了多项选择,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