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售电公司的成立将左右为难
笔者根据对电改配套文件和即将颁发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研究,由于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电网售电公司的以上四种商业模式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隐患。
1、设立国家售电公司将导致售电业务整体剥离
(一)在目前已经非常庞大的电网公司划分人、财、物成立独立法人的售电子公司,将对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和资源调配影响非常大。而且,在目前市场分秒必争的情况下,成立国家售电公司将有十分复杂的程序和报批流程要走,很难跟上售电侧改革开放的步伐。
(二)由于电网公司受到《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约束和监管,加上电网公司是保底经营,售电公司是自负盈亏,二者之间在业务的尺度很难把控。给售电公司利润太低,不符合市场规则,给利润太高,又会造成输送利益。直接管理业务的操作者将面临左右为难的局面。
(三)如果国家售电公司运行良好,这就相当于电网公司自动剥离了售电业务,从而非常容易引发售电业务整体剥离的国家行为。
2、设立省级售电公司将导致整体资源调配困难
(一)以省公司设立售电公司,有速度快,分工明确的好处,但是同时也将爆发了各省为政,争夺整体利益的可能性。
(二)同样对省电网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产生巨大的冲击。
(三)由省公司划分人、财、物的独立资源,将加大转移利益的风险,很难做到全国一盘棋。
3、以设立非独立法人售电公司和电改精神相违背
(一)虽然电网可以用开展保障性供电的职责设立非独立法人售电公司,但是这个售电公司直接参与竞争性供电是和配套文件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相违背的。
(二)无法做到电改文件规定的售电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这种模式不可能产生公平的竞争性售电市场,一旦触动监管条例,就此业务将引发系统性风险,是电网不能承受之重。
4、设立混改售电公司将面临利益分割的残酷现实
(一)作为电网,成立混改售电公司,就意味着与社会资本分割目前的独享利益,这在心态和体制上是否允许?还是一个疑问!
(二)只有在万不得已,退无可退的情况下,电网才会选择这种模式参与竞争性售电。而目前看来,这种模式也许是电网得以保留最大市场份额的最好办法。因此,合作设立混改售电公司,如何选择合作对象?如何划分利益格局?也是一个非常艰难和博弈的过程。
(三)这种模式意味着电网售电业务的全面开放,如何确保混改中没有任何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也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