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从事调度业务可能受到的监管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监管内容]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组织电网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情况;
(二)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调度开展情况;
(四)网络拓扑、电网系统参数和安全校核参数等数据的提供情况;
(五)履行电网安全校核责任情况;
(六)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及其亲属与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回避情况。
对电网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加强对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
同时规定了,下列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
(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
(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
(四)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电网合法成立售电公司的商业模式探讨
根据电改文件的要求,在目前监管办法没有正式颁布之前,电网合法成立售电公司的商业模式有可能是如下几种:
1、全国性成立国家售电子公司(独立法人)
电网以售电业务划分独立的人、财、物等企业资源,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售电子公司,各省成立省级售电公司,作为国家售电公司的子公司,同样划分独立的人、财、物参与市场竞争。
2、以省为单位成立省级售电子公司(独立法人)
电网在各省划分独立的人、财、物等企业资源,成立省级售电子公司,各省在各地区或者各区域成立售电分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同样需要划分独立的人、财、物进行成本核算和自负盈亏。
3、以省为单位成立省级售电分公司(非独立法人)
售电公司是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同时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4、省公司控股,社会资本参股的混改售电公司(混改企业法人)
以省公司为控股股东,吸引非发电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共同组建混改式售电公司,电网以公司规定股份比例提供人、财、物等资源,参与售电市场竞争。同时按照股份比例与社会资本分享利益,这将是电网公司不得已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