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目前我国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大用户直购电)虽然形式各有不同,但都无一例外需要处理好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偏差问题。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电力直接交易在全社会用电量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对偏差电量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用来指导非现货试点地区的电力交易,涵盖了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辅助服务补偿、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优先发用电计划制定等多个方面,尤其是考虑了在全国进一步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将面临的实际问题,集思广益,就偏差电量的处理提出了5种办法,笔者不才,对这五种方法逐一解读比较,不妥之处,请多批评指正。
一、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
简单来说,就是让每台机组分别报出上调增发价格(按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补偿价格(按由低到高排序),每月最后一周,调度机构根据各个机组的合同完成率,如果电力供需紧张,则优先安排增加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当电力需求不足,则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这种办法的好处是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增发、补偿价格均由发电机组自主报价,理论上最公平合理,执行起来较为简单,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报价选择机组,大幅减少了调度机构因电网安全约束之外的调度机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方法也是国家能源局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推荐采用的方法;缺点是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负荷预测准确率要求较高,而且为了保持月度平衡,可能出现机组启停较多的问题。
二、预招标方式按日平衡
报价方式和第一种方法一致,不同的则是改为每日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处理偏差。优点同上,但和第一种方法相比,调度机构工作量有所增加,而且同样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负荷预测准确率要求较高,可能出现机组启停更多的问题。
三、等比例调整方法
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三公”要求,每日跟踪发电企业可调整合同电量执行率,以可调整合同电量执行率基本相当为目标安排日计划,原则上发电企业之间的可调整合同执行率相差不超过3%。这种调整方法跟目前“三公”调度指标要求有相近之处,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起来上手较快,缺点则是电力调度机构人工工作量较大,且赋予了电力调度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有3%的要求,也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电厂“跑调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