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模式的选择
“电力市场建设”配套方案中,对于具体的市场模式,主要列举了“分散式”与“集中式”两类。“分散式”市场以交易中长期实物合同为主,现货市场只交易实物合同以外的偏差电量。而“集中式”市场中,现货市场采用全电量集中式竞价,中长期合同不影响现货市场的交易计划制定。从国外电力市场的实践看,大部分电力市场都以交易中长期合同为主,其在市场交易额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会占到70%以上。因此,在分散式的市场中,现货市场可以交易的电量有限。另外,中长期合同一般是双边自主签订,不会考虑市场整体的效益最优问题;因此,在“分散式”市场中,现货市场反映供需平衡,发现价格的功能会遭到弱化。与之相反,“集中式”市场采用全电量竞价的方式,可以更为准确地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在具体操作上,“集中式”市场不需要考虑场外的双边合同,实现起来也相对简便。因此,笔者认为在后续建立市场的过程中,可以更多地考虑采用“集中式”市场的模式。
最高与最低限价的制定
在“电力市场建设”配套文件中规定,“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对现货市场及集中撮合的中长期交易实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考虑到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剧烈,限价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如何规定合理的限价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市场化之后,基荷机组的盈利比较稳定,而峰荷机组由于成本较高,发电小时数有限,盈利相对不稳定。因此,市场化之后,发电投资会向基荷机组倾斜,容易导致峰荷发电能力不足的问题,影响市场的发电容量充裕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建立容量市场;另一个是设定较高的市场限价,允许峰荷机组通过尖峰电价确保盈利。因此,限价的具体制定需要同时考虑到规避市场风险和引导峰荷投资两方面因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建议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市场主体代表和第三方专家共同制定市场限价,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每年调整。
(作者系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智能电网研究中心主任科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