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政策看,分布式发电需要界定“自发自用为主”中的“自用”概念。从技术看,只要电力不上网、不远程输送,都符合分布式发电的目的;但从法律上看,在分布式发电提供者与电力接受者并非同一法人主体情况下是否属于“自用”,仍须权威部门作出解释。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进一步规定“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我们认为,突破“自用”只能局限于同一法人主体的解释,是符合电力体制改革发展方向的,也是分布式发电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允许“微电网”内部价格协商与波动,是微电网进一步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
峰谷调停限电机制改革
如同上下班高峰打不到车一样,经过电荒的人们对“限电”仍然记忆犹新。
大电网面对供需缺口,只能“截流”——采取行政性限电为主的手段维护供需平衡——即通过制定停限电序位表的办法,决定在电力缺口时优先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行业、企业。而在电力富余时,调停机组热备用状态导致煤耗等经济型指标苦不堪言发电商又欲罢不能。那么,在家家追求电气化的时代有没有资源优化配置的措施?
分布式发电就是很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与分布式电源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方式,确认局部能够获得的基本保障性电力供应,一定程度上不受大电网供需平衡的影响。
此外,随着城市电网的发展与峰谷差的增大,燃煤机组日开夜停、轻负荷时段燃煤大机组调停等现象时有发生,既不经济,更不安全环保;发展光伏发电(具有天然的正调峰特性)等新分布式能源,可等效降低系统负荷的峰谷差,从而减少需深度备用的机组容量,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性,优化燃煤机组的环境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