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类建立差异化的售电主体准入机制,加速培育市场的同时减少用户风险
本文建议根据目标用户类型的不同,分门别类地制定差异化的售电主体准入机制,这实质上完成了对售电侧市场的深层次划分,具有不同资质的售电商可进入相应层级参与售电侧竞争。该机制一方面力求吸纳尽可能多的售电商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尤其在市场建设初期将加速市场培育的过程;另一方面确保服务不同类型用户的售电商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能力和资质,有效地控制用户面临的风险。
(4)对售电商业模式进行适度标准化,确保中小用户真正具有选择能力
售电侧市场开放竞争后,如果任由多元化的售电商提出五花八门的商业模式和售电方案,可能挫伤中小用户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本文建议电力监管部门对面向中小用户的售电方案进行适度的标准化,确保用户真正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建立完善的售电商-电网-交易中心的数据及信息共享机制,满足市场运行需求及鼓励创新服务
在售电侧市场中,用户的数据和信息是一个宝库。本文建议构建完善的售电商-电网-交易中心的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这不仅将满足交易结算在数据质量和时序上的基本需求,还将助力售电侧市场整体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创新机制的培育。
本文还提出:采用市场机制激励售电商提供多样化的增值服务,推进节能减排、分布式电源建设和需求侧响应的发展;电力监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售电商应对托管状态下的用电需求;建立公平透明的售电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并为用户选择提供参考;采用市场化机制保障售电商无差别使用电网资源等。
四、如何采用制度保障无电网资源的售电商与有电网资源的售电商公平竞争?
售电市场开放初期必然是无电网资源与有电网资源的售电商并存的格局,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地防止有电网资产的售电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开展不公平的竞争。为此,本文提出:
(1)在制度上规定拥有电网资源的售电商应确保其输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在财务上完全独立;
(2)成立独立、公平开放的电力调度与交易机构,确保所有售电商无差别地使用电网资源;
(3)要求电网公司向所有售电商无歧视发布电网投资、运行、用户用电等数据,防止信息不对称降低无电网资产售电商的竞争力;
(4)确保结算的独立性,坚持交易与结算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