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监审办法》主要是参考国外通行的独立输电价格机制的管制模式,这一管制模式能够有效监管电网企业,已被国际实践所证明;除此之外,也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处于电力市场初级阶段,以及电网公司还需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等因素,经过征求各方意见,几上几下逐步形成。
申万宏源分析师刘晓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新老成本定价办法的监管对象相同,但新办法成本核算更具操作性。“本次《监审办法》既是对2011年发布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细化与延伸,也借鉴了国外通行的独立输电价格机制,是国家新电改的关键一步。”刘晓宁说。
刘晓宁提出,本次《监审办法》的发布,对应新电改9号文中的“由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为监管电网公司合理收益提供具体操作指导,是电改推进的关键步骤。
刘晓宁说,此外,我们预计输配电改革试点将进行二重扩张,一方面从独立的输配电改革试点,扩张为包含输配电试点和售电试点的“综合试点”,另一方面,从现有的五个输配电试点(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向更多区域扩张。